全县生态修复工作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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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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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改善,实现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完成省级下达我市“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全面达成历史遗留矿山与停产到期矿山“双清零,”持续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推动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不断筑牢生态文明意识,持续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念宣传。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矿山企业一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以及实践要求,做到学以致用,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宣传讲解工作,筑牢全县矿山企业生态优先思想,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和谐共存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二)全面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强化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监管。

1、加快项目实施。结合各区域自然环境实际,将目标任务以自然恢复、工程辅助以及转型利用三类修复方式,具体分解到图斑,落实到项目。专班专人、倒排工期,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实物工作量转化,根据相关工作时间节点,按时达成目标。

2、强化过程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指导,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责任主体,强化实施管理。建立并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制等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严禁借生态修复之名变相违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违法采矿,严把项目立项关口,强化项目科学实施,明确项目监管责任,实行负面清单管控,对可能导致偏离生态修复目标或造成新的生态问题的修复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3、严格剩余土石料处置。矿山生态修复中凡涉及剩余废弃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销售所得收益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采取收支两条线。

(三)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

1、完善监管机制。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是采矿权人,明确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压实矿山企业生态保护修复法定责任。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审查、基金监管、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监管,推动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

2、加强基金管理。对矿山基金账户设立、计提、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矿山开采许可证有限期内的各矿山企业按照《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按时按量缴存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对于未按规定计提基金以及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开展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3、全面深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机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发现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该矿业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并将发现的线索和问题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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