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市建设,切实解决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被征地群众长远生计保障问题,增强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农业厅关于扩大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地村(社区),是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耕地因国家建设已全部征收的村(社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安置,是指县政府无偿配建规模不等的经营性用房(或设施),作为村(社区)集体资产,用于村(社区)发展集体经济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安置按照“先征后配”的原则进行,即先完成征地任务,再实施资产安置。
第五条 资产安置选址及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本村(社区)内选址,用途只能用于工商服务业。
第六条 符合实施资产安置条件的村(社区),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由湖北随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配建经营性用房(或设施),配建工程原则上不超过2处,每个村(社区)配建总投资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如确需追加投资的,村(社区)可使用自有资金,但必须按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依法审批。配建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到村(社区),作为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
第七条 资产安置应当科学谋划,合理规划,切实考虑村(社区)实际情况,资产安置方案应当充分发挥村(社区)自主权,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初步方案形成后,由厉山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村(社区)接收资产安置房屋(或设施)后,经营方式可由村(社区)召开群众代表大会自主决定,可以自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入股方式经营。经营收入归村(社区)集体所有,接受群众监督和主管部门监管。
第九条 资产安置所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均为村(社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哄抢、私分、买卖、破坏集体资产。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施留地安置暂行办法》([2012]1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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