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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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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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重污染天气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我局起草了《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个人如对《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书面反馈至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联系电话:0722-3339205

邮箱:786328121@qq.com

地址:随县民主路与民生大道交叉口东北100米

邮编:441315

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及职责 

2.5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会商 

3.2.3 预警启动 

3.2.4 预警发布与解除 

3.2.5 预警变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应急终止 

4.4 信息公开与报送 

4.4.1信息公开 

4.4.2信息报送 

4.5 总结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装备保障 

5.4 时效保障 

6 责任与奖惩 

7 预案管理与实施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机制,统筹做好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随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实施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根据县级应急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县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镇(场、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等。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系统,明确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县政府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联防联控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监控,及时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建立健全全县环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开展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估,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积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政府成立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经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及各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县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 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县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 指导各镇(场、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编制和县直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工作;

4. 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场)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 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县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局长任主任、县气象局局长任副主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 承担县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临时管控工作;

3. 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发布县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5. 根据县指挥部指示,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6. 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县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7. 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8. 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 负责联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10. 负责建立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1. 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响应级别,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一)县委宣传部:指导安排县融媒体中心,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加大对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

(二)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组织相关企业编制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负责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三)县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指导督促各地执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学生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县科经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钢铁、玻璃等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对县级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督促、指导、检查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工序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制定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保障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指挥通讯畅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短信等,做好相关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流通领域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五)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实施高速绕行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协同开展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等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六)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七)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储备用地等应急保障预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负责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与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牵头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配合住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监督检查;负责督促、指导、检查重污染天气期间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的相关控制措施。

(十)县住建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等应急保障预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重点工地名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施工单位采取防尘措施或停止产生扬尘的户外作业;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保障预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方案并组织落实;落实汽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十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十三)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措施,组织县本级并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做好救治工作;负责对特殊人群开展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

(十四)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监管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县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十六)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督促检查城管系统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负责查处渣土运输抛洒滴漏、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十七)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八)县供电公司:负责协助县发改局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响应区域内地方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证正常电力供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重点企业用电量信息。

(十九)各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乡镇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根据上级或本地实际制订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指导有关企事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区一案、一厂一策”。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2.4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依托县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局组建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主要负责开展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发布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技术依据。

县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组织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制作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县气象局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与县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

2.5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依据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提交的预报结果提出专业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决策和技术支持。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和县气象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日常监测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机制,做好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充分发挥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的效能,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气重污染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15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Ⅲ级预警):预测日AQI> 200或日AQI> 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 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临时管控等措施。

3.2.2 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

3.2.3 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情况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在随州市启动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时,如经监测预测,不会出现符合本预案规定的Ⅲ级及以上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可以不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工作。

当监测AQI已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市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包括我县时,我县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

3.2.4预警发布与解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和本地区气象条件预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确定已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示组织专家会商,预警和应急响应、临时管控措施指令签发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信息,并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预警发布两小时以内,将预警内容、需采取的措施采用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联络人。

Ⅱ级预警(橙色)、Ⅰ级预警(红色)由指挥长签发,Ⅲ级预警(黄色)由副指挥长签发,临时管控措施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3.2.5 预警变更与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县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需要提前提高、降低或解除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提高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各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落实本应急预案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一)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6.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为26摄氏度以上,冬季设定为18摄氏度以下,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工业企业的停限产措施,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可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督促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停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的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和作业范围。

3.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

4.其他减排措施。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和监察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各地政府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保民生等特殊情况管控要求。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1.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2.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停止开放除核心功能区以外的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合理安排,优先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2.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渣土和建筑物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3.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桥梁喷漆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三)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2.城区内实行限制性交通管制,中心城区禁行柴油货车,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

4.3 应急终止

当预警解除时,应急响应同步终止。

4.4 信息公开与报送4.4.1信息公开

进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或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实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社会稳定。

4.4.2信息报送

城市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发布或解除2小时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发布或解除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每日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应急终止后5日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处理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宣传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等。

4.5 总结评估

当Ⅲ级及以上预警(黄色)解除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在10日内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评估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当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在县政府统一协调和督导下,主动、科学、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大气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5.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5.3 装备保障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配备和储备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类技术装备、物资,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5.4 时效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预案修订工作要与时俱进,响应措施配套的项目库要及时更新,各地各相关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调整修订后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 责任与奖惩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A级、B(B-)级和绩效引领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7 预案管理与实施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各成员单位的子预案和实施方案制订后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臭氧污染天气应急程序参照本预案执行,相关预警分级、启动条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制定。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预案实施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的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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