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议安排,现将《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草案)》《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标准(草案)》)起草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月12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随实施县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15号)和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19号)两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有效期。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因此,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已过2年有效期,需重新公布实施。
二、起草过程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规范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稳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及《随县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了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征求了经济开发区、6个县直部门意见建议,收到修改意见2条,采纳1条,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草案)》。
三、文件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
(一)中心城区范围调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鄂政函〔2023〕51号)的批复以及最新政策文件精神,对我县中心城区范围进行了调整,因此本次公布的补偿标准中随县中心城区范围由此前的“东至新316国道外100米,南至曾都区地界,西至炎帝大道至老316国道,再沿老316国道至舜帝湖,北至舜帝湖规划舜帝路至新316国道及县经济开发区二期规划范围以内”变更为“北至316国道;南至行政边界;东部以316国道和随县经济开发区为界;西部以规划外环线和炎帝大道为界”。
(二)政策依据更新。湖北省人民政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于2023年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因此将补偿标准通知中《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变更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三)补偿标准不变。因《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中随县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相比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具体补偿标准与上一轮公布的补偿标准无变化。
四、相关建议
(一)严格贯彻执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新公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保补偿公平、公正、合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加强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征收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进行。
(二)建立长效机制。密切关注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情况,及时收集反馈问题,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补偿标准和政策措施,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征收补偿长效机制。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