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随县农产品安全,强化质量风险管理,掌握随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2026年随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如下:
一、监测地点
2026年例行监测范围为,随县所辖区域。
二、监测方式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监测时间,对问题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重点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抽检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6大类农产品,全年例行监测共抽检638批次。
(一)种植业产品(抽检425批次)
1.蔬菜。监测的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主要包括绿叶菜类(叶用莴苣、芹菜、芫荽、菠菜、大白菜)、根茎类(萝卜、胡萝卜、甘薯、生姜)、瓜类(黄瓜、西葫芦、丝瓜、苦瓜)、茄果类(番茄、辣椒、茄子)、豆类(豇豆、扁豆、豌豆)、鳞茎类(洋葱、韭菜、葱、蒜),其中豇豆、芹菜和葱为重点监测品种,加大抽检批次。
2.食用菌。监测的食用菌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监测品种为香菇、羊肚菌、平菇、金针菇、黑木耳、茶树菇、杏鲍菇、草菇等产品,均为鲜品(不抽取风干样品)。
3.水果。监测的水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监测品种为草莓、西瓜、油桃、桃、梨、葡萄、桑葚等产品。
4.茶叶。主要监测有包装标识的各种绿茶、红茶、白茶、黄茶等产品,监测以春茶、夏秋茶为主。
(二)畜禽产品(抽检149批次)
猪肝、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
(三)水产品(抽检64批次)
重点监测各地水产养殖场和市场上销售的本地养殖、具备一定追溯能力的养殖水产品,监测品种主要为黄鳝、泥鳅、草鱼、鳊鱼、鲢鱼、鲫鱼、淡水小龙虾、鲤鱼、大口黑鲈等。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
主要抽检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小散农户等)、养殖场、屠宰场、产地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农产品批发市场。抽样包含小散农户的比例不低于30%,农贸市场作为批发市场抽样不足的补充。
(二)抽样比例
1.种植业产品。蔬菜、食用菌和水果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占比分别为60%、10%、30%。茶叶在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含茶叶市场、专卖店)的抽样占比分别为50%、50%。每个生产基地抽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品种限抽1次。
2.畜禽产品。禽蛋在养殖场和批发市场抽样占比分别为50%、50%;猪肉、牛肉、羊肉和禽肉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占比原则上为50%、50%,猪肝在屠宰场抽样。养殖场和屠宰场抽样不足可在批发市场补齐,养殖场和屠宰场抽样之和不低于总抽样量的50%。
3.水产品。养殖基地与市场的抽样占比原则上为50%、50%,其中批发市场的抽样样品中应有50%以上取自运输车辆或暂养池。
(三)抽样方式
2026年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行随机抽样,依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随机抽取被抽检单位,参照市级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四)抽样人员及培训
抽检单位在抽样工作开始前,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行为规范》要求,对抽样、制样技术进行专题学习,明确工作纪律,注意收集农产品产地、生产、运输及销售等信息,为监测结果分析和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五)样品制备及保存
农产品质检机构抽取的样品应当日制备与冷冻,制备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用保温工具箱对冻样进行包装,确保样品不变质、不污染、不损失。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抽样方法、抽检项目和监测依据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按GB2763-2026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26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承担蔬菜、水果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如检出的禁限用农药检出值达到0.5mg/kg以上,常规农药检出值达到限量标准20倍以上,或出现异常值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外,还应尽快上报县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安排进行复检。
(二)畜禽产品
1.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肝、猪肉、牛肉和羊肉中不得检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值)为0.5μg/kg.
2.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值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判定。
4.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多西环素、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在禽蛋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判定。
5.常规药物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牛肉和羊肉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
6.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氧苄啶、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蛋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
7.常规药物地塞米松和倍他米松在牛肉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
8.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抗菌增效剂甲氧苄啶在禽蛋中的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判定。
9.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药物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在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值为监测方法的定量限。
(三)水产品
1.禁用药物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值<0.2μg/kg。
2.禁用药物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μg/kg.
3.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值AOZ、SEM、AMOZ和AHD各为<1.0μg/kg.
4. 停用药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的
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判定。
5.常规药物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的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
6.常规药物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
7.常规药物磺胺类磺胺噻唑等12种的残留按《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
8.常规药物抗菌增效剂甲氧苄啶的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
七、承担单位
随县例行监测样品的抽取、样品制备和检测工作由随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
八、结果报送和会商
县检测机构抽样后应尽快检测,在确认不合格样品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信息反馈到县农业农村局,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涉及当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应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市场环节的不合格样品信息,被监测地农业农村部门可作为风险警示信息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风险信息交流和联合防控。
九、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二)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地点、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三)监测结果分析。
1.各监测地点间结果比较。
2.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包括生产基地、“三前”环节与市场环节总体情况分析。
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和超标率的比较。
4.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
5.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6.原因分析
7.对策、措施和建议。
十、不合格样品的处理
例行监测发现的不合格样品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追溯处理。监测发现禁限(停)用药物超标的不合格产品,由县局组织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处理。
十一、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未经上级和县农业农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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