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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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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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违法案件执法、审查程序及执法文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案件发现及受理

办案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或收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的违法行为信息后,应当根据其管理权限、职责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查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核查后如认定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立案

违法案件受理后,各办案单位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各办案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报《立案审批表》,报局执法监督审查,执法监督当日核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后予以立案。

三、调查取证

违法案件立案后,办案单位承办人要拟定调查提纲,并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与核实,必要时依法实施检查。案件调查必须采取现场检查、勘验、录音录像、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取证,如实、详细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反映当事人违法建设事实情况。对违法建设中土地性质不明确的,办案单位应到国土部门进行核实并取证,对是否严重影响规划不明确的应及时请规划部门予以核查认定,并协调规划部门拿出认定意见,作为处理依据记录在案。

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应报经主要领导批准。

四、案件初审

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办案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依法依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局执法监督,执法监督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对于证据确凿,处理意见符合自由裁量权的上报局领导审批;对于不符合自由裁量权或案情复杂的以下几种情况,组织重大案件评审:1、涉及吊销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的;2、处罚数额较大(即:处罚金额达10000元以上)的;3、依法需要拆除的;4、社会影响较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确需减免且幅度超出自由裁量)的;5、其它需要集体审议决定的。对证据不足的,提出书面意见返还办案单位,继续按要求7日内补充办理。

五、案件处理

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由执法监督2个工作日内报请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交办案单位执法人员予以送达。送达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送达回执交局执法监督。送达应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送达延期的,书面报执法监督呈报主要领导审批。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自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15日内由执法监督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公开举行听证的,在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六、案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后,办案单位执法人员要及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执法监督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根据行政决定分别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强制拆除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或复议维持、诉讼败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执法监督2个工作日内制作《限期拆除催告书》报请局主要领导签字后交办案单位办案人员2个工作日内送达,催告当事人7天内自觉履行义务,催告书中必须载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拆除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限期拆除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拆除的,由执法监督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责成程序,县人民政府责成程序后执法监督2日内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交办案单位办案人员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期限为六个月内)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维持、诉讼败诉又不自行拆除的,

由执法监督2日内制作《强制拆除公告》,办案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强制拆除公告》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违法建设现场及违法建设管辖区域张贴等形式发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强拆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明确强拆主体

乡镇违法建设的强拆行动由当地镇政府报县政府批准责成后我局配合实施。城区规划区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请示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后执行。

2.制定强拆预案

办案单位要制定强拆实施过程中突发恶性事件(如被执行人病危、被执行人或其亲属出现自焚等过激行为、被执行人煽动其亲戚朋友和其它不明真相的群众武力围攻我强拆人员、设备)预案。

3.明确职责分工

办案单位要制定强拆方案,明确综合协调组、拆除准备组、强制拆除组、警戒组、公安局驻城管警务室、宣传报道组、安抚劝导组、后勤保障组等各自职责,各单位(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物品清理保全

强拆前要完成对强拆建筑物内无关人员进行清理,对相关物品进行清点、搬运、保存工作。为确保强拆工作的安全、依法、稳妥进行,可邀请公证处派员到现场公证。

5.人员装备进场

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现场宣读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拆违人员和装备进入违法建筑现场。

6.下达拆除指令

现场指挥向总指挥报告准备就绪后,由总指挥下达拆除指令。

7.实施强制拆除

按预定方案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人员、装备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8.人员装备撤离

警戒组及公安局驻城管警务室在现场总指挥下达停止作业指令后,组织人员有序退场。

9.相关善后工作

由善后工作小组负责后续跟进工作。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没收实物或非法收入等行政决定的,由执法监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法院财产保全

若需申请财产保全,由办案单位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财产保全审批表》报执法监督科审核,执法监督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制作《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由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在决定书签收之后至处罚文书生效之日向法院提出,进行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期满之前该处罚文书还未生效时,由办案单位报请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延期保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办案单位。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决定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罚款、没收等决定的,办案单位于逾期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审批表》,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主要理由及依据,送执法监督核审;执法监督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交由办案单位2个工作日内送法院;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办案单位。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期限

1)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我局应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为基准,自行政诉讼期满90日内提出;

2)经审判机关裁定、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应自裁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提出;

3)经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应自复议决定书交待的行政诉讼期满之日起90日内提出。

七、结案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办案单位承办人写出结案报告,并在10日内制作《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报执法监督、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结案,执法监督2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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