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提起公诉,随县法院一审对汪某甲、汪某乙均单处罚金2000元。
2020年3月,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相约带着镔铁船、电捕鱼器、电瓶和带电线的竹竿等捕鱼工具,通过电打鱼的方式进行捕鱼,后被随县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并将二人的捕鱼工具及所捕鱼类均予以扣押。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