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盛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55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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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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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盛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3098861454

经 营 者 姓 名:薛加忠

经  营  场  所:随县厉山镇双星村

随县盛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随县盛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在随县厉山镇双星村从事混凝土搅拌项目以来,未依法报批环保验收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7日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2016年12月12日《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16日送达的随县环罚监(听)告〔2016〕1-20号《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随县厉山镇双星村从事混凝土搅拌项目停止生产,并罚款5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在随县厉山镇双星村从事混凝土搅拌项目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随县财政局国库科

户  名: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帐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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