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文物保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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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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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现就2025年本区域文物保护提示如下: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原状,不得损毁、迁移、拆除文物。

2. 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须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公众应自觉履行文物保护义务,发现破坏文物行为的,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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