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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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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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镇(场)人社中心,各经办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金融政策联动作用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16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

(一)个人

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0周岁),在随县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随创业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十类人群: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小微企业

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 10%(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 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贴息利率、比例等

(一)贷款额度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以合伙方式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倍(上限为30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其实际招用人员数量(12个月内新招用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为最长不超过3年;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其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贴息标准和分担比例

1、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2、个人 30万元和小微企业400 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市县承担30%,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70%;小微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免除反担保要求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

                       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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