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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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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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起草背景、主要内容、重点政策举措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就业形势严峻,灵活就业规模大、空间大,是稳就业的重要途径,确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措施。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近年以来,我省灵活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在就业形势严峻复杂的背景下,灵活就业在解决劳动者生计的同时,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也激发了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结合湖北实际推动政策落地,进一步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进一步强化“放管服”改革、资金扶持、场地支持、能力提升等扶持举措,进一步健全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权益保障、就业服务机制,在前期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五个方面措施。

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促进个体经营发展,扩大非全日制就业,发展新就业形态就业。

支持自主创业。优化监管服务,提供担保贷款支持,给予税费减免支持,发放创业补贴,降低灵活就业场地成本。

加强灵活就业服务。实行承诺制登记,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鼓励设立零工市场,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帮扶。

加大灵活就业保障力度。维护灵活就业劳动权益,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营造鼓励灵活就业的浓厚氛围。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激励,强化宣传引导。

三、重点政策举措

扩大就业空间。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允许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网址或实体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扩大非全日制就业岗位;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在零工聚集地因地制宜规划设置零工市场。

给予政策支持。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含免除、降低反担保)、社保补贴、税收减免、场租减免等优惠政策,以及对部分行业实施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等。

实施包容监管。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经营者等按规定豁免登记;对从事食品经营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指定地点、规定时段开设的便民消费服务点不纳入无照经营查处范围;对占道、出店、地摊等经营形式规范包容管理等。

强化就业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登记;将灵活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鼓励人力资源机构针对性开展灵活就业服务;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一点存档、多点服务”;将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支持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

加大就业保障力度。积极探索新业态形势下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在灵活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有灵活就业人员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

强化引导激励。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有关内容作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灵活就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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