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失业登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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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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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失业登记的权利

(1)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3)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4)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离退休。

个人失业登记的义务

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申请的条件

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以下两类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

1.处于无业状态;

2.从事一定收入的劳动,但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咨询电话:0722-333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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