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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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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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2、《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1、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随县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按当年申报政策为准)

返乡创业人员是指:在外就业、创业、读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回到原户籍所在地范围内创办各类经营实体的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申报前需按政策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当年申报政策为准)

3、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随县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按当年申报政策为准)

三、申请材料

1、申报人需在申报前按类别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无需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需按政策要求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5.外出(返乡)证明和带动就业证明(原件各1份,申请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四、办理时限

25 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六、办事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在各镇(场)人社服务中心办理。

(二)受理

核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三)审核

为申请人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并在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

(四)存档

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七、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各镇(场)人社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22—3339287

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的权利:依法取得足够的补贴金额。

2、申请人的义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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