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向社会公众发布如下通告:
第一条 本通告所称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未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都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条 被举报的起草单位属于随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并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电话号码、住址;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三)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四条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举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六条 举报人不得在平台上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举报人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等问题,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举报范围,请通过专门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随县人民政府网,或者向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722-3338179或12315热线。电子邮箱:262756080@qq.com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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