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随县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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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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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

(二)评估内容

二、评估依据和标准

三、评估工作步骤

四、对22个成员单位所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的公平竞争评估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规定文件的具体分析

五、22个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成员单位对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认知和实践并无太多进步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人员配备亟需加强

(三)公平竞争审查缺乏刚性化制度约束

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督促成员单位制定实质性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制度

(二)编印更为细化的、具备直接参考性的《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指南》

(三)推动公平竞争审查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等评价体系

附件1-10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20-37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降低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也不符合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

针对上述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乱象,国务院于2016年6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决定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2019年第6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配套文件后续也陆续发布,显示出国家层面打击市场乱象进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心。

有鉴于此,依据上述国家层面以及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等相关文件的精神,随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对联席会议所辖22个成员单位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所发布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进而产生本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

本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所涉对象为随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所辖22个成员单位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所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行政文件。

随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组成专班于2023年5月上旬实地走访22个成员单位,了解各成员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收集相关行政文件。经过对各成员单位的文件材料的甄别和统计,确认22个成员单位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累计发文1103份,其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有34份,具体数据详见表1、表2。

此外,考虑到政务公开化、信息化的大趋势,也为了避免发文材料搜集过程中出现纰漏,工作专班除了到22个成员单位实地收集发文材料外,还在随县人民政府官网上进行了资料筛选,从中找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争创“中部百强县”加快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2份文件并纳入评估对象中。

对比2022年的评估数据可以看出成员单位的发问总量从746份增加到1103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则从46份下降到34份。发文总量的快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成员单位相比2022年提供了更为详细的发文目录以供工作专班筛选,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相比2022年减少了26%,则在相当程度上凸显了成员单位对于制发行政文件的必要性有了更高层次的认识。

(二)评估内容

按照随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要求,本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22个成员单位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所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文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中找出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条款的文件,并撰写具体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二,通过实际与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谈,了解各成员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如各单位是否有较强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识,是否有明确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已建立清晰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流程和工作台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随后综合上述情况,撰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系统分析随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情况,归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评估依据和标准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2019年第6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相关指导性文件已对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以及例外规定予以明确,本次第三方评估也主要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作为评估22个成员单位所发布的文件的依据。此外,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在2022年12月26日制发了《随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意见工作清单》,工作专班因此也将上述清单的内容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评估工作步骤

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在实地走访22个成员单位收集各单位所发布的文件后,具体按照以下步骤开展评估工作:

第一阶段,查看所收集的文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发文,发文时间是否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之间;对于其中以党委名义或者以党委为主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上下级管理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无关的文件,则将其剔除出本次评估的范围。

第二阶段,分析所收集的文件中,有哪些文件的规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投标、政府采购、市场主体经营规范、资质标准等内容,从而确定需要进行审查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

第三阶段,对于前一阶段确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进行实质性评估,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甄别其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并对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阶段,结合此前实地走访22个成员单位所了解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第三阶段所筛选出的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的文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目前随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五阶段,撰写《2023年随县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分析随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应的改进建议。

四、对22个成员单位所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的公平竞争评估

(一)基本情况

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对于22个成员单位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所发布的文件进行筛选后,确定其中的34份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3个单位所制定的4份文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具体分布情况详见表5。


如表5所示,本次第三方评估所发现的4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文件,分布于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文化和旅游局、招商服务中心3个单位。此外,从随县人民政府官网上所筛选出的2份文件均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因此,本次第三方评估共发现6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文件,与2022年持平。6份文件的具体情况详见表6

从实地手机的文件的数据总量来看,22个成员单位合计发布34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从中发现4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文件,占比约11.7%。此外,就6份文件的实际内容来看,主要牵涉商贸服务、工业制造、农业种植、旅游等行业,这充分反映了随县推动本地经济快速发展的决心,但文件中所采取的措施几乎都是财政奖励和补贴以及税收优惠,考虑到目前的政府收入和融资情况,实际兑现这些财政奖励和补贴以及税收优惠显然加大政府负担,不兑现则会有损于政府信用。因此,各成员单位后续在出台优惠政策文件时,应当对出台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更为细致的研讨。

表6 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文件的具体情况汇总表

编号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条款

自我审查结论

第三方评估结论与建议

1

关于推进全县商贸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随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代为起草)

《意见》第二条 支持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 1.对新(扩)建的建筑面积达30000m2的……固定资产实际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扩)建的客房数达100间以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扩)建的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乡镇1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新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扩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四条 加强对进限企业的奖励 7.严格兑现税收奖励政策。对新进限且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不违反相关标准

评估结论:存在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建议: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修改

2

2023年度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随县人民政府(2023-04-03

《实施方案》三、重点任务 (四)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生产经营年度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制造业企业(不含资源性企业),按照实际纳税额进行奖励,年纳税500-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2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税收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七)支持市场体系建设。对于建成后达标使用的乡镇便民农贸市场,每个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不违反相关标准

评估结论:存在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将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的问题

建议:对于相关优惠政策予以修改

3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随县人民政府

《若干意见》一、(一)对新建粮食产储加销一体化主体,按投资额的15%比例进行补助,单个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二)对新建冬暖式蔬菜大棚,每个大棚补助20%,单个不超过2万元;对新建水果种植基地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对新建茶药种植基地10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元;对新建油茶种植基地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二、(四)对新建精深加工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九)对新建有稳定研发队伍、有一流研发设施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科技研发实体,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不违反相关标准

评估结论:存在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问题

建议:对于相关优惠政策予以修改

4

关于争创“中部百强县”加快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

随县人民政府

《若干措施》一、(一)对我县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年薪20万元(税务部门认定)以上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县财政给予企业全额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不违反相关标准

评估结论:存在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

建议:对于相关优惠政策予以修改

5

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补贴实施意见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实施意见》一、搬迁补贴条件 1.企业投资需达到《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规定的准入门槛 2.企业投资进度、税收贡献需达到投资协议的约定

二、新引进的由随县县域外迁入的工业企业,对设备搬迁给予相应补贴。补贴范围包括设备搬运费、设备拆装费、资产临时存放费

三、征地每亩年纳税10(含)-12万元,租厂每平米纳税300(含)-350万元的,搬迁费用补贴50%;征地每亩年纳税12(含)-14万元,租厂每平米纳税350(含)-400万元的,搬迁费用补贴75%;征地每亩年纳税14(含)以上,租厂每平米纳税400(含)以上,搬迁费用补贴100%

不违反相关标准

评估结论:存在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问题

建议:修改相关优惠政策

6

关于对神农国际大酒店奖励提请一事一议的请示

随县文化和旅游局

《请示》 建议参照《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第七条之规定,通过“一事一议”对神农国际大酒店2019至2020年都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总额898606.83元)一次性奖补给神农国际大酒店

不违反相关标准

评估结论:存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的问题

建议:修改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上述6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文件,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均制作了对应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从中可以看出6份文件具体所违反的审查标准以及所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的详细情况,请参见附件一至附件六。

(二)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规定文件的具体分析

参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2019年第6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相关指导性文件的规定,筛选出的6份文件所涉及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4类即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将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违法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6份文件实际违反的审查标准的具体情况详见表7。

就表5所反映的情况需要进行说明的是,6份文件中有多份文件所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不只一种,而为了更好的反映6份文件所违反的审查标准,所以对每一种审查标准都予以了单独计算而未合并。

五、22个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成员单位对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认知和实践并无太多进步

工作专班在对22个成员单位进行实地走访过程中,发现部分成员单位对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仍是不知为何物,还是将公平竞争审查与送交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混为一谈,纸面上的工作制度也还处在口头上的后续会加以改进的阶段,在单位内部真正搭建起常态化、制度化的审查机制则更是无从谈起。此外,少数成员单位对于提供发文目录以供工作专班进行筛查,也是敷衍了事。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人员配备亟需加强

高质量开展审查需要审查人员掌握经济法、经济学等专业知识,熟悉行业情况等,并对拟出台的措施会对哪些市场、哪类主体产生影响以及是否会排除或限制竞争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上述要求对于22个成员单位的现有人员配备而言,显然是难以达到的。考虑到各成员单位的发文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在一人一股的情况下至少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对拟出台的文件进行简单的公平竞争审查仍是可以做到的,并不会显著增加工作负担。

(三)公平竞争审查缺乏刚性化制度约束

对公平竞争审查缺乏认识、人员配备不足、未构建工作机制等工作专班实地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究其成因就是缺乏刚性制度约束,此项工作的完成程度并不会对单位和个人的考评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相关建议

本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的审查面相比2022年有所扩大,不仅限于实地搜集的材料,也对成员单位在网络渠道发布的信息进行了收集整理。就实地走访和最终的评估情况来看,随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许多2022年评估过程中已提出的问题仍未解决。据此,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提出如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建议:

(一)督促成员单位制定实质性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制度

此次评估过程中发现有些成员单位还是实际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留痕”制作了相关的文书资料,但是否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则就见仁见智了。对此,建议各成员单位在内部制定实质性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制度,采取将公平竞争审查模块纳入OA办公系统、扩大评审专家的行业涵盖面、在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明确要征求公平竞争方面的意见、开辟公平竞争投诉举报途径等措施。

(二)编印更为细化的、具备直接参考性的《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指南》

现有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指导性文件所确定的审查标准从文本内容上看还是偏粗略和抽象,仅是要求各成员单位已有的审查人员对照指导性文件进行简单的审查就难以做到,更无论对拟出台的文件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评判。据此,建议随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编印更为细化的、具备直接参考性的《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指南》,指南应以列举关键词、案例等方式对哪些政策措施不用审、哪些政策措施是审查的重点以及违反四大类18项标准的常见政策规定的文本样式等重点问题进行解读说明。

(三)推动公平竞争审查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等评价体系

现有公平竞争审查“谁出台,谁审查”的工作模式容易导致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同时文件出台后所产生的纰漏也不会对制定单位和审查人员个人产生实质影响。以上两种不利因素叠加,使得无论成员单位表达了多么强烈的对审查工作的重视态度,最终的落地实施还只是一团死水。因此,建议推动公平竞争审查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等评价体系,增强制度刚性。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1

政策措施

名称

《关于推进全县商贸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随县政办函[2022]7号)

出台单位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随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代为起草)

涉及行业

领域

商贸服务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是[√]                       否[]

内部起草机构

审查机构

自我审查

结论

有[√]

处理结果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没有[]

处理结果

已经出台[  ]

没有出台[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不违反[]

违反[√]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意见》第二条 支持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 1.对新(扩)建的建筑面积达30000m2的……固定资产实际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扩)建的客房数达100间以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扩)建的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乡镇1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新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扩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四条 加强对进限企业的奖励 7.严格兑现税收奖励政策。对新进限且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意见》所设定的上述奖励存在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签字: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2

政策措施

名称

《2023年度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随县政办发[2023]11号)

出台单位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随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代为起草)

涉及行业

领域

工业制造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是[√]                       否[]

内部起草机构

审查机构

自我审查

结论

有[√]

处理结果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没有[]

处理结果

已经出台[  ]

没有出台[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不违反[]

违反[√]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实施方案》三、重点任务 (四)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生产经营年度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制造业企业(不含资源性企业),按照实际纳税额进行奖励,年纳税500-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2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税收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七)支持市场体系建设。对于建成后达标使用的乡镇便民农贸市场,每个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项之规定,《实施方案》所载明的上述政策明显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相违背,存在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将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的问题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签字: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3

政策措施

名称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随县政发[2022]8号)

出台单位

随县人民政府

涉及行业

领域

农业种植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是[√]                       否[]

内部起草机构

审查机构

自我审查

结论

有[√]

处理结果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没有[]

处理结果

已经出台[  ]

没有出台[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不违反[]

违反[√]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若干意见》一、(一)对新建粮食产储加销一体化主体,按投资额的15%比例进行补助,单个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二)对新建冬暖式蔬菜大棚,每个大棚补助20%,单个不超过2万元;对新建水果种植基地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对新建茶药种植基地10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元;对新建油茶种植基地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二、(四)对新建精深加工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九)对新建有稳定研发队伍、有一流研发设施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科技研发实体,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若干意见》所载明的上述政策明显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相违背,存在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问题;同时,“稳定研发队伍、有一流研发设施设备”的奖励条件偏模糊且不可量化,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签字:

附件4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4

政策措施

名称

《关于争创“中部百强县”加快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

出台单位

随县人民政府

涉及行业

领域

人事工作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是[√]                       否[]

内部起草机构

审查机构

自我审查

结论

有[√]

处理结果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没有[]

处理结果

已经出台[  ]

没有出台[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不违反[]

违反[√]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若干措施》一、(一)对我县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年薪20万元(税务部门认定)以上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县财政给予企业全额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若干措施》所设定的上述补贴政策存在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签字:

附件5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5

政策措施

名称

《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补贴实施意见》(随县政办发[2023]1号)

出台单位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涉及行业

领域

招商引资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是[√]                       否[]

内部起草机构

审查机构

自我审查

结论

有[√]

处理结果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没有[]

处理结果

已经出台[  ]

没有出台[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不违反[]

违反[√]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实施意见》一、搬迁补贴条件 1.企业投资需达到《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规定的准入门槛 2.企业投资进度、税收贡献需达到投资协议的约定

二、新引进的由随县县域外迁入的工业企业,对设备搬迁给予相应补贴。补贴范围包括设备搬运费、设备拆装费、资产临时存放费

三、征地每亩年纳税10(含)-12万元,租厂每平米纳税300(含)-350万元的,搬迁费用补贴50%;征地每亩年纳税12(含)-14万元,租厂每平米纳税350(含)-400万元的,搬迁费用补贴75%;征地每亩年纳税14(含)以上,租厂每平米纳税400(含)以上,搬迁费用补贴100%

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若干意见》所载明的上述政策明显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相违背,存在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问题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签字:

附件6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表

第三方评估编号:6

政策措施

名称

《关于对神农国际大酒店奖励提请一事一议的请示》(随县文旅发[2022]63号)

出台单位

随县文化和旅游局

涉及行业

领域

酒店业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是否涉及

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

      是[√]                       否[]

内部起草机构

审查机构

自我审查

结论

有[√]

处理结果

不违反相关规定,准予出台[√]

违反相关规定,不出台[]

违反相关规定,调整后出台[]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没有[]

处理结果

已经出台[  ]

没有出台[  ]

自我审查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专业机构或人员征求意见[]

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情况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三方评估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不违反[]

违反[√]

选择违反时的详细说明:

《请示》 建议参照《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第七条之规定,通过“一事一议”对神农国际大酒店2019至2020年都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总额898606.83元)一次性奖补给神农国际大酒店

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若干意见》所载明的上述政策明显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相违背,存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的问题

选择违反时的建议:修改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的第三方评估

适用了例外规定[]         没有适用例外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第三方评估负责人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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