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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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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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社保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时间

市区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6月20日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申报。

二、 申报内容

1. 《申报承诺书》 一份(附件1)

2. 《202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一份(附件2)

三、 申报方式

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窗口申报,已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注册的参保单位可在网上申报。不能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注册的参保单位,可在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申报。政务网注册及网上年度申报操作流程可扫描“政务网注册流程及年度申报指南”二维码学习操作。

四 、相关要求

1.参保单位应以申报当月在册职工为申报对象,以职工本人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3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22年月平均工资的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严格按照申报口径及申报要求如实申报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退休人员无需申报),不得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工资申报表》须经单位法人、经办人和职工个人签字认可,不得代签,确因职工原因无法本人签字的,参保单位应履 行告知义务,并在备注栏注明无法签字原因。申报表中“手机号码”栏必须填报职工本人手机号,以便后期推送告知短信。

3.参保单位应将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同时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承诺书》《申报表》。参保单位如不按规定如实申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影响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承担相应法定责任。

4.各单位应于2023年6月20日之前完成申报。单位完成年度申报后又新增的职工,须在2023年6月20日之前对其进行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2023年6月20日前未申报的,后续单位须先完成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变更申报,方可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跨月办理单位缴费申报的,按规定加征滞纳金和利息。

5.各社保办理服务窗口

随州市市本级社保窗口  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C区市级社保综窗(白云大道18号)  电话:3222506

曾都区社保窗口  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L区曾都区社保综窗(白云大道18号)  电话:3062311

随县社保窗口 随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综窗(随县民强路与民主路交叉口)  电话:3339785

广水市社保窗口 广水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综窗  电话:624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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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承诺书

202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随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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