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3.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被撤销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5.被遣送(驱逐)出境: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6.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6个月以上。
(二)父母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另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儿童。
1.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2.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申报过程
(一)申请
1.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2.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3.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4.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需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
1.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2.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3.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
1.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
2.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三、资金发放
对批准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保障的儿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补贴。
四、咨询电话
随州市0722-3590127,随 县0722-3339136,广水市0722-6238351,曾都区0722-3245179,随州高新区0722-3286010,大洪山风景名胜区0722-483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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