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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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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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对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进行调整公布。  
  本次标准调整严格采用上年度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作为测算依据,我市所有县(市、区)六类社会救助标准实现应调尽调,较去年实现稳步增长。  
  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52元/人·月,广水市559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80元/人·月,各地较上年度增长14-34元不等。  
  农村低保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31元/人·月,广水市512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17元/人·月,各地较上年度增长31-74元不等。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104元/人·月,广水市111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360元/人·月,各地较上年度增长28-68元不等。  
  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61元/人·月,广水市1024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33元/人·月,各地较上年度增长62-149元不等。  
  孤儿养育标准全市统一,其中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53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50元/人·月,分别较上年度增长140元、226元。  
  另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将全面抓好调标文件精神的执行,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分类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兜住兜牢全市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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