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 来源: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4-01-24
  • 【字体:    

一、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二、投资审批流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登记管理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举办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管理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2.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咨询养老机构备案政策时,应告知其备案管理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一次性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同时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5.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未进行备案管理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三、联系方式

随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0722-333915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