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1个工作日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对已经开展“我要办养老院”一事联办的地区,养老机构举办人可向当地行政审批大厅直接申请养老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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