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社会组织必须到当地民政局申请登记。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团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告时间:2018年8月8日。
下列1个社会团体已进行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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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已成立登记,现予以公告。
下列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已进行变更登记,现予以公告。
下列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已进行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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