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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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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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民政部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法人内部治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决定从2023年3月至8月,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随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内部管理,清理整治违规行为,提升社会团体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随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二、整治时间

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社会团体法人内部治理不规范;聚焦社会团体乱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乱使用名称、乱收费、乱开展活动等问题,进行重点规范整治。

(二)坚持多措并举

通过开展社会团体自查自纠、年检年报、抽查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充分利用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立案查处等行政手段处置问题。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压实社会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运用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资金联合监管机制等制度机制,压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社会团体的人、财、物和重大活动等监管职责。

(四)坚持稳中求进

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把握整治原则、整治范围和重点,做好风险防控和舆情引导,做到平稳有序推进。

四、组织领导

随县民政局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组  长:彭  涛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甘青竹  党组成员、副局长

        田  静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李小凤  政工和财务规划股股长

        刘新斌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股负责人

        吴艳县  社会福利院院长

        王文峰  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站长

        魏凌云  县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主任

        周海波  县民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熊明月  社会组织管理股工作人员

随县民政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随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五、整治重点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规范问题。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或相似的;

5.未经社会团体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的;

6.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7.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之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8.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的;

9.在年检或年报中瞒报、漏报分支(代表)机构的。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

10.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如“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名称命名;

11.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湖北”“全省”“鄂”等字样;

12.开展活动时未冠所属社会团体全称的。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13.社会团体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

14.分支(代表)机构的收入未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的;

15.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给其他组织运营的;

19.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的。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不合规问题。

20.分支(代表)机构超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1.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22.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23.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24.未经批准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或社会团体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讲两坛三会”活动的;

25.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1、6、7、8、21、22、23、25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通过更改名称、调整业务范围、合并等方式立即予以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3月)

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做好动员部署、政策宣传、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4月)

组织辖区社会团体开展自查自纠,如有设立了分支(代表)机构的,认真对照4个方面整治内容,结合自身实际,逐条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以下简称《自查自纠表》,见附件1),同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自查自纠效果。

(三)规范整改(5月)

在各社会团体自查自纠基础上,委托开展抽查审计;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会同我局执法工作小组共同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开展。对不规范行为较轻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对违规收费金额符合“两法衔接”移送的,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置;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立即予以取缔。

(四)阶段总结(6月)

认真梳理前期整治工作成效,全面分析,形成阶段性书面总结报告。

(五)巩固提高(7月-8月)

在前期规范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行动取得的成效,对整治不彻底的,继续整治,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对已经整治过的,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逐级狠抓落实,扎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业务主管单位应结合自身监管职责,做好主管社会团体的监督指导工作,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的工作局面,必要时配合民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社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尤其是设立了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要成立工作专班,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做好规范整治,切实提高自身法人治理水平,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对照自身实际,做好自查自纠和规范整改工作。于4月30日前,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见附件1)和理事会决议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总结材料(内容应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电子版报送至邮箱:334986827@qq.com,如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报送《自查自纠表》和《无分支(代表)机构承诺书》。

(三)自觉配合检查监督。在开展现场检查或审计时,各社会组织相关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并配合检查。对检查组指出的问题予以记录确认,事后及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该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有弄虚作假等不予配合监督检查情节的,随县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公众号等渠道,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和政策宣讲力度和推广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违规的负面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管,强化整治引领,推动社会团体规范运作。

附件: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表

      2.(社会团体名称)无分支(代表)机构承诺书

随县民政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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