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民政局关于拟对25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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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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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随县慧慈养护院等 14家社会组织存在连续2年及以上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随县新街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11家社会组织存在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连续2年及以上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下列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社会组织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请在知晓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地址:随州市随县新县城民主路随县民政局303

联系电话:0722-3567381

特此公告

附件:拟撤销社会组织名单20230705.xls


随县民政局

2023年7月10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节选)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节选)(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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