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6年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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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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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6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随州市信佳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5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鲜活鳝鱼(购进日期:2026-2-2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兽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二、随县万和镇油坊明鑫酒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5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大麦酒和高粱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三、随县中售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5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随州豆腐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四、随县老万酒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2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高粱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五、随县万和镇车店村钱家酒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6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高粱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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