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6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随县草店镇中心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日,随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细芹菜进行抽检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随县草店镇焱焱百货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3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八角和桂皮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随县双佳购物广场安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0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土芹菜和小芒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随县蔡福兴商贸城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3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五、随县神农汇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大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六、随县均川镇中售生活用品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0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芒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七、随县淮河镇世纪莲花购物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5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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