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6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随州市惠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1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12-13)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改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随州市惠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随县殷店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9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6-1-19)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改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随县唐县镇唐三路祝成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1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6-1-21)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改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随县安居镇曾小国酒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0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大麦酒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五、随县尹建国酒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0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大麦酒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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