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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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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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4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随县柳林镇全力大酒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1日,我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筷子进行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随县柳林镇全力大酒店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筷子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二、随县柳林镇鸿盛酒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1日,我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盘子进行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随县柳林镇鸿盛酒楼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盘子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三、随县方清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1日,我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方盘进行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随县方清饭店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方盘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四、随县栗栗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1日,我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勺子进行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随县栗栗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勺子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五、冷思源(原名魏克军)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2日,我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日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0:A2240123418102011C)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从位于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内蔬菜区1区A2-3号的李先勇处购进上述抽检同批次的“生姜”6.3斤,购进价4.5元/斤,销售价5.58元/斤。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生姜”已全部售完。共计获利6.8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冷思源经营场所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验收入库单及供货商的资质,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并在店内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姜”采取公告召回措施,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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