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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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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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十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4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湖北佳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0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康正检测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辖区内的沃达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加佳欢®香菇辣棒(调味面制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上述被抽检的加佳欢®香菇辣棒(调味面制品)由湖北佳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外包装上标注有“产品名称:香菇辣棒;产品标准号:Q/JRNY0001S-2023;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42132150908;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4年3月30日;地址:湖北随州市随县三里岗镇伏岭村一组;控卡0添加甜蜜素反式脂肪酸”等内容。检验报告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为0.643g/kg,即上述加佳欢®香菇辣棒的配料里经检测含有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但在其外包装上标注的是“控卡0添加甜蜜素”。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口述称,上述加佳欢®香菇辣棒所用的外包装是在东莞荣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订制,由于2023年12月1日前生产的加佳欢®香菇辣棒产品配料中未添加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而2023年12月1日后实行了新企业标准便在产品配料中添加了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但是继续沿用了以前的产品外包装,导致外包装上“控卡0添加甜蜜素”的宣传用语与产品配料中出现的“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不相符。当事人于2024年3月30日生产了上述加佳欢®香菇辣棒960斤,生产成本4元/斤,2024年4月7日出库销售到各经营商,销售单价5.7元/斤,除去运费,每斤获利0.5元,共获利48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佳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随县小林镇鸿瑞购物广场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9日,我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大黄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受委托人口述称于2024年5月9日从襄阳竹叶山农贸市场购进7.5公斤的上述抽检同批次大黄姜,购进价为12.85元/公斤,售价为13.96元/公斤,损耗2.184公斤,销售总金额为74.2元。因当事人亏损22.175元,故无违法所得。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小林镇鸿瑞购物广场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随县环潭政府招待所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5日,我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盘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随县环潭政府招待所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盘子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四、随县尚市镇金鱼酒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4日,我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行腌制并经营使用的腊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从农贸市场以2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0公斤鲜猪肉,自行腌制成腊肉后存放于厨房的冰柜内,作为酒店日常经营中制作菜品的食品原材料。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在当事人厨房的冰柜内发现存放有与上述抽检同批次的腊肉,经现场称重数量为5.434公斤。因当事人将上述腊肉作配菜的原材料使用,没有单独计价,且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尚市镇金鱼酒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小林二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4日,我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精制土豆粉丝(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受委托人口述称上述精制土豆粉丝是顺泰总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从湖南省祁东县雨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当天配送到小林二店,共配送20袋,以3.9 元/袋购进,售价5.8元/袋。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精制土豆粉丝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16元,共计获利38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小林二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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