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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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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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0月7日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我县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随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急结合,依法科学、规范有序,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县政府另行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故等其他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适用其规定。

1.5 分类分级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省级标准执行(见附件10.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 指挥机构

(1)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成立随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县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各地各单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职责和任务,组织编制或修订县级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施;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作出预警;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综合研判,及时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即转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外办、县委统战部(县委台办)、县红十字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林业局、县高铁站等。

2.1.2 办事机构

随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及发布、考核评估等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有关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或协调县政府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建全县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库,构建决策服务平台,为县委、县政府及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建议等。

2.1.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类型、性质等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或派驻前方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物资与市场保障、宣传、社会稳定、外事等工作组和专家组。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可调整指挥部成员单位并调整专项工作组。

2.2 镇级应急指挥机构

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并指导村(居)委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基层党委和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大型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随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总师任主任委员,由卫生管理、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风险沟通、畜牧兽医、野生动物、心理学、药学、法学、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事件总结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危险源管理

各地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纳入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3.1.2 基础设施规划

各地城镇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因素,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城镇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和居住环境卫生,建设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按照辖区人口比例规划确定临时医疗救治场所和隔离留观场所、中毒事件后的避难场所。在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市民中心等大型公共设施建筑设计中,建立平战转换预案,充分考虑紧急医疗救援和传染病救治临时征用的需要,完善水电路系统、中心供氧系统、医疗设备接口、传染病应急救治所需的“三区两通道”等实用功能。

3.2 监测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点触发监测预警系统,包括: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医疗机构症状和病原学监测、实验室监测、舆情监测、药店购药监测、学校、企事业单位因病缺勤监测等系统。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科经等部门针对本系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情况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3 风险评估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合多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针对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开展日常和专题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地区。

3.4 健康风险提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必要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网络等方式免费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

3.5 预警

3.5.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5.2 发布预警信息

(1)风险评估结果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卫生健康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风险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2)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村村响”农村智能广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

(3)预警警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4)建立智慧化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精准设置预警标准,分析研判各类监测报告信息,早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布警报。

(5)建立预警发布容错免责机制,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的预警发布偏差或失误,可以予以免责。

3.5.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动态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做好信息收集、核实、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

(2)公布12320卫生热线,发布风险提示,向社会公告避免或者减轻公众健康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工作人员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做好物资、设施、救治隔离场所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导致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6)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相关防范性措施。

3.5.4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时,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也有权利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监测、教育、动物防疫等机构和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各级行政部门核实后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直报。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尽快核实信息,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涉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对群体性不明原因传染病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在30分钟以内电话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1小时内上报书面简报信息。

4.3 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广泛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实施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紧急调配资源、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在组织先期处置过程中,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尽快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

5.2 应急响应

5.2.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如事件不良影响当即消除、涉事人员当场死亡或发现时已痊愈,经专家评估后认为不影响公众健康,即使达到事件标准也可视情况无需启动应急响应。

原则上,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市级或者省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更高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县级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工作组指导协调下,县委、县政府组织应对,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即转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领导担任;县级二级响应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县领导决定启动,县领导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县级三级响应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县领导决定启动,县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县级四级响应由县卫生健康局或其他牵头部门决定启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

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启动省、市级应急响应时,县级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度启动或调整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不低于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

5.2.2 响应级别调整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县性、全市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事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防控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方面开展应急响应级别评估,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采取措施后影响范围缩小、形势好转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5.3 处置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估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确认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应急联动,做好毗邻地区的联防联控工作;加强与军队、武警的协调联动,必要时请求动员军队、武警力量支援地方应急救援,共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研判事件形势及危害,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5)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并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6)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建由疾控、公安、工信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综合流调队,对传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必要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建立疾控中心、医院、第三方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标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开展溯源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接种、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健康教育等工作。

(7)根据医疗资源负荷评估结果和防控工作需要,合理部署并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改建、新建定点医院和方舱医院,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场所。实行病例分类救治管理,集中优势医疗资源救治重症病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院内感染,做好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管理。

(8)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才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疫区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9)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10)发现甲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或突发急性群体性乙类、丙类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和新发感染性疾病时,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人员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必要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

(11)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和机构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司乘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监督指导交通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

(12)开展社区防控。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分别实行“外防输入(出)、内防扩散、严格管控”的防控策略,落实社区防控、社区服务、群众参与、信息化管理等具体防控措施。指导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等基层一线力量实施网格化管理,做好组织动员、健康监测、信息告知、人员管理、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应急物资准备、日常消毒、宣传引导等工作。

(13)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文明办、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应当按照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组织群众和志愿者参与应急处置,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14)落实特殊场所和特殊人群保护措施。发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优势,加强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同时,做好高危脆弱人群管理,村(社区)组织对辖区内的老、孤、病、残、孕、无固定收入等脆弱人群进行摸底,为其提供生活帮助,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加强街边巡查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做好告知、护送、救治工作;建立临时遇困外地滞留人员安置工作机制,落实属地责任,成立服务保障专班,实施集中安置、分类服务。

(15)维持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煤、电、油、气、水、粮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6)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禁止市场销售活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强高风险冷链食品的管理。

(17)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统筹医保资金和财政补助,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18)开展殡葬服务资源评估,有效保障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及时规范处置病亡患者遗体,充分保障参与遗体处置人员规定等级的防护物资。

(1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0)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经授权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

(21)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健康理念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病和应急避险意识,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文明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22)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及时对相关舆情进行收集、分析、研判,为防控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建立网信部门与事发地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网上舆情信息核实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序有效引导舆论;依法依规打击网络谣言,严控不实信息传播。

(23)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评估后,必要时可采取人群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防控策略,保护易感人群,建立免疫屏障。

(24)建立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制度,根据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用血情况,开展无偿献血招募宣传,适时启动应急献血队伍,有效保障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必要时配合做好康复者恢复期血浆采集和治疗工作。

(25)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心理援助服务体系,开展公众心理慰藉疏导和重点人群心理危机干预,为一线工作人员、脆弱人群等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26)组织动员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专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下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防护措施。

(27)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加强死角清理,规范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管理,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社区、单位和家庭。

(28)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责事件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确保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原则上不超过4小时,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信息发布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上级指挥机构按程序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授权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

(3)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及时分析舆情,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 未经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情况、责任追究等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5 紧急状态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市、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5.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多数病人治愈出院时,由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正常医疗卫生秩序,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并对相关人群提供心理疏导,防止出现次生、衍生突发事件;上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并适时进行督办。

(2)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秩序正常恢复运转。根据分类施策的原则,逐步解除本辖区的区域封锁,恢复本辖区交通线路,确保复工复产,制定开学计划,保障商业区有序营业等措施。

(3)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入细致地开展损失和伤害核定工作,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制定伤病员及受影响人员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一线工作人员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协调保险监管部门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6.2 社会援助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需要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开展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帮扶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各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3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局。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开展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建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卫生健康局于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6.4 功能恢复与重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卫生应急功能恢复与重建方案,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7 应急保障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机构应急组织体系。县疾控中心、综合医院设置应急办,其他专业技术机构确定责任人负责日常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全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和技术准备。

7.1 专业技术机构建设

7.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完善县疾控中心职能设置,推进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设病原微生物标准化实验室,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监测、卫生学处理、健康宣教等应急处置能力。

7.1.2 医疗救治机构

(1)建设专业医疗救治基地网络

传染病救治基地网络:建设县级传染病救治基地(随县人民医院),在其他县级综合医疗机构规范设置传染病区,有条件的设置负压病房,培养专业化的传染病救治技术力量,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

中毒救治基地网络:以县人民医院为龙头,加强中毒救治能力建设,做好中毒防护装备、设备、救治药品和技术力量的准备,承担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医学救援。

核和辐射救治基地网络:以县人民医院为龙头,加强辐射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建设,负责特殊情况下全县核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工作。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有条件的镇卫生院要建设规范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完善预检分诊流程。建立健全家庭医生团队功能,承担辖区居民健康异常状况监测、重点人员排查、居家隔离人员健康监测、疫情信息报告、村居社区消杀等工作。

(3)其他医疗机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任务。对突发事件伤病员提供现场救援、转运、医疗救护、心理危机干预,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病亡遗体及遗物的消毒处理工作。

(4)院前急救机构

建立院前急救信息系统,实现全县120急救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实时指挥调度急救资源。县急救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急救,按规范做好病人转运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1.3 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机构

加强全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7.2 人力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类应急队伍,并统一调配全县卫生应急队伍。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职能组建相应的现场应急队伍。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国内外合作交流机制。

镇、场、景区、开发区要建立基层卫生应急队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格管理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 财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卫生应急专项经费,落实对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从部门预算中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需支出后,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年度预算和预算调剂不能满足应急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报政府批准后动支预备费保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积极向省级争取专项资金支持。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逐步推进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保险。

7.4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和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重要卫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流程,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卫生健康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处置和医疗救治等物资储备,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检测试剂、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设施以及生活必需品等,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结合高发传染病种类等因素适当增加种类。卫生应急物资可采取产能储备、合同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模式,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交通工具开设“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卫生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6 社会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事发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要加强对事件污染区等重点地区、病人定点救治机构等重点场所、传染病病人等重点人群、重要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病人转运通道的安全保卫,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取证;配合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全县卫生健康大数据平台建设,升级改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实现国家、省、市、县和跨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融入数字化社会治理大系统。

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7.8 气象水文服务

气象部门要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提供特定气象分析资料和气象信息服务。旱涝灾害发生后,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信息服务。

7.9 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医疗、疾控等突发事件应急专业机构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0 健康宣教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村村响”农村智能广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读本,向社会公众普及卫生应急知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人社部门和行政学校应当将卫生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卫生应急知识教育。

7.11 培训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培训、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和各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战演练、桌面推演。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业性、综合性的应急技能培训,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人社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评估修订。各地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修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完成后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每年不得低于一次。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与报告标准(试行)

10.2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0.3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0.4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0.5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框架

10.6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0.7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0.1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与报告标准

(试行)

病种/事件

事件分级

报告标准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1

鼠疫

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

霍乱


7天内,在一个市(州)范围内流行,发现30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州),并呈扩散趋势。

7天内,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10~29例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霍乱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7天内,在一个县(市、区),发现1~9例霍乱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且相关联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

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7天内,2个及以上市州出现聚集性疫情,有社区持续传播风险,导致局部暴发流行。

7天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聚集性疫情,有社区持续传播的风险。

县(市、区)范围出现聚集性疫情,有社区持续传播的风险。

发现1例及以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或疑似病例。

5

脊髓灰质炎


发现1例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关联到2个及以上市州,或关联到外省。

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局限于市州范围内。

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发现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或脊灰野毒株病例。

6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出现明确的人间持续性传播,且呈扩散趋势。

发现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7

人感染H7N9流感(其他禽流感)


7天内,2个及以上的市州发现人感染H7N9流感(其他禽流感)病例。

7天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现人感染H7N9流感(其他同一亚型禽流)病例。

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年度首次发现人感染H7N9流感(其他禽流感)散发病例,确定为Ⅳ级事件;再次发现散发病例,则为未分级事件。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H7N9流感(其他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8

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梅毒、HIV感染等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例及以上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梅毒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9例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梅毒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梅毒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9

甲肝/戊肝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或发病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99例甲肝/戊肝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10

麻疹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累计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19例麻疹病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1

流行性出血热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并出现死亡。

同一起事件中,累计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

7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2

流行性乙型脑炎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19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2例死亡病例。

7天内,同一乡镇、街道,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3

登革热


7天内,2个及以上市州发生本地登革热暴发疫情或2个及以上市州达到较大级别事件标准。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0例及以上本地登革热病例或2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一般级别事件标准。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99例本地登革热病例。

7天内,一个社区、居委会、村庄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本地病例。

14

炭疽

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天内,发现5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病例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区)。

6天内,发生1~4例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肺炭疽: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其他炭疽: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15

痢疾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痢疾病例,或累计发病10例及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99例痢疾病例。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6

肺结核




一个学期内,同一所学校,发现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判断。

一个学期内,同一所学校,发现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7

伤寒/副伤寒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发病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99例伤寒/副伤寒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8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同一起事件中,累计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累计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9

百日咳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49例百日咳病例。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20

白喉


14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白喉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4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9例白喉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14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4例白喉病例。

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例及以上白喉病例。

21

猩红热



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

布鲁氏菌病




21天内,一个自然村、养殖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本地感染布鲁氏菌病病例。

21天内,一个自然村、养殖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布鲁氏菌病病例。

23

钩端螺旋体病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19例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7天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4

血吸虫病


14天内,以行政村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14天内,以行政村为单位,发现1~9例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发现本地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和感染性钉螺。

发现本地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和感染性钉螺。

25

疟疾



1个月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例及以上输入疟疾病例;一个月内出现有流行病学关联5例及以上来源不明疟疾病例:出现输入继发病例5例及以上;出现输入继发病例引起本地传播。

1个月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输入疟疾病例;一个月内出现有流行病学关联2例及以上来源不明疟疾病例;出现输入继发病例。

1个月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输入疟疾病例;一个月内出现有流行病学关联2例及以上来源不明疟疾病例;出现输入继发病例。

26

流感



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以县区为单位,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现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现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27

流行性腮腺炎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8

风疹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99例风疹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29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同一县区范围内,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30

其他感染性腹泻




一周内,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生5起及以上其他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或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诺如病毒导致暴发。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寒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其他感染性腹泻病例。

31

手足口病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同一县区范围内,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

32

水痘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同一县区范围内,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33

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

34

军团菌病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军团菌病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发现2例及以上军团菌病病例。

35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同一事件中,当地首次发现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并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周内,在同一村庄或在同一山坡、树林、茶园、景区等地劳动或旅游的人员中,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类似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36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在本省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在本省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发现全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灰野毒株等病例。

本省首例,但在全国其他省份已经发生过的传染病事件,其级别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该疾病全国流行情况,确定事件级别。

发现本地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地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37

输入性传染病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我国尚未发现的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发现的传染病(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我国尚未发现的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发现的传染病(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病例或疑似病例。

38

其他传染病

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予以定级。

7天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

39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两周内,在两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出现死亡病例,并扩散到其他县(市、区),经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未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14天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现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40

群体性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发现与群体性预防接种、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明确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发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达到报告标准的事件。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发现10例及以上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1

医源性感染事件(除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HIV)


发现10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造成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发生5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发生5例及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或发生3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发现3例及以上医院感染病例。

42

食物中毒事件

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

一次食物中毒100例及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100例及以上,或出现1~9例死亡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30~9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30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食物中毒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食物中毒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3

职业中毒事件

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及以上;或出现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例;或出现1~4例死亡病例。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病例。

44

其他中毒事件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出现3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出现3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Ⅱ级事件,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关联;国务院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起事件中,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2~9例死亡病例,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2~9例死亡病例,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Ⅲ级事件,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关联。

同一起事件中,暴露人数1000~1999人;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Ⅳ级事件,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关联。

同一起事件中,暴露人数50~999人;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发现3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5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0例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全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0例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24小时内,4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60~9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14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全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00~49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25~3例死亡病例;或24小时内,2~3个县(市、区)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0~5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或出现6~9例死亡病例;或24小时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2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或出现3~5例死亡病例。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46

高温中暑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300例及以上中暑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150~299例中暑病例;或出现4~9例死亡病例。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100~149例中暑病例;或出现1~3例死亡病例。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30~99例中暑病例。

24小时内,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中暑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47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中规定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被盗、被抢、丢失,造成人员感染、死亡或造成传播,并有扩散趋势。

境内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隐匿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列入目录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或疑似感染所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实验室人员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职业暴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保藏、储存地点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发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48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发现100例及以上因水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3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发现50~99例因水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

发现10~49例因水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

发现5~9例因水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

发现5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备注:本标准未列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研判后确定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10.2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专项预案

县、镇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突发动物疫情和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等,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牵头起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预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的部门预案,主要包括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核和辐射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等预案,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和

单位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为有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支撑性文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订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卫生应急力量分工、不同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制度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监测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物资储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联络员联系方式等。

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应当根据演练实施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10.3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组织部: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作用,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和调动公共卫生人才的积极性。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权威信息,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采访;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和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协调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送和处置、回应工作,统筹协调应急处置期间重点网站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县委外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做好应急处置期间有关国家和地区在随机构及公民、海外随县公民的权益保护,协助做好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络、争取国际援助以及来随外国记者的服务与管理。

县委统战部(县委台办):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随县台胞、港澳同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在随县台胞、港澳同胞健康信息收集、动态跟踪和防控配合工作。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涉台、涉港、涉澳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普及现场自救互救知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救援活动,向市红十字会报告并请求支援,视情向社会各阶层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的原则,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减少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围绕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与应用中的科技问题,支持开展科学研究和合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调度和储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公安局: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社会维稳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传染源的追踪调查,依法协助落实强制隔离措施,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监督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协助做好死亡人员遗体转运处置工作。配合地方党委政府指导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司法局:推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普及。配合做好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本级应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疫情发生后负责组织国有企业复工复产。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人事人才、工伤待遇等政策,指导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有关表彰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依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监督指导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收集、处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隔离场所建设和供水、排水与污水应急处理。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加强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各地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绿色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物资、设备、标本等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感染人畜共患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组织畜禽人畜共患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与卫生健康部门相互通报。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单位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旅行社企业、A级旅游景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指导属地文化和旅游单位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旅行社企业组团团队、A级旅游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部门职责,配合政府、主办单位等做好疫情常态化期间各类体育赛事的疫情防控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订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指导实施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措施;根据上级卫生健康委授权依法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其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应急委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配合开展应急协调联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县商品价格、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市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病参保人员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参保患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结算。及时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调查。在与陆生野生动物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封锁隔离、监测防控和样本采集、保存工作,组织专家分析评估,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规律和疫病发生趋势等预警信息。

随县高铁站:负责配合、支持地方政府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负责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密切接触人员移交检疫站、留验站,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优先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0.4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工作组职责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七个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组

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指挥部内部日常事务,统筹各工作组协同运转;与省和其他市、县应急指挥机构联络;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地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委政研室、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研究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卫生健康局等。

二、医疗救治和疾控组

职责: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工作,组织制定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优化诊疗方案,指导各地做好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检查督促医院院感措施落实;负责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管理;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筹协调援随县医疗队的服务保障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医疗保障局、随县高铁站、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等。

三、物资与市场保障组

职责: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供需、生产、采购、储备、调配等事宜,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加强对全县市场运行调度、监测,保证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品种丰富,价格相对平稳;畅通社会捐赠渠道,做好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使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协调督促铁路、公路、邮政等各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运力,保证紧急物资及人员及时运输;指导交通系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委外办、团县委、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随县高铁站等。

四、宣传组

职责: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安排新闻媒体实施健康教育,向公众普及防病知识;统筹协调处置网络舆情;做好涉外宣传及协调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外办、县委统战部等。

五、社会稳定组

职责:负责及时排查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全力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和公安检查站等进出通道查控,确保治安、交通秩序良好;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六、社区和特殊场所工作组

职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社区(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制定学校、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指导特殊场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七、外事组

职责:做好全县涉外、涉港澳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外联络和指导;协调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向在我县外国人和入境来我县人员宣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政策,配合做好境外人员疫情监测、应急救治、物资保障等工作;向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境外我县人员提供海外领事保护与协助;做好境外媒体的管理、引导和服务工作;做好涉港澳台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成员单位:县委外办、县委统战部(县委台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联、随县高铁站等。

10.5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框架

10.6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备注: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响应级别、响应启动条件及响应行动等。

10.7

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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