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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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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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名称、地点:

随县卫生健康局(随县新县城振兴路)

二、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服务项目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四、办理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五、服务内容

申请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2.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

3.申请人是患者本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4.患者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是患者的法定代表人或监护人,除提交患者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交申请人和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患者死亡的,申请人应是患者直系亲属,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提交身份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8.其他。

六、基本流程

1.申请(咨询)

①告知权利:医疗事故 争议处理有三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②提出申请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

③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④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⑥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其他。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签收,并签送受理人员审核。

3. 受理 

①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③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4.移交

①受理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和有关材料交由聊城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并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1、现场咨询:随县卫生健康局

2、电话咨询: 0722-333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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