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名称、地点:
随县卫生健康局(随县新县城振兴路)
二、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服务项目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四、办理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五、服务内容
申请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2.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
3.申请人是患者本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4.患者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是患者的法定代表人或监护人,除提交患者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交申请人和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患者死亡的,申请人应是患者直系亲属,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提交身份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8.其他。
六、基本流程
1.申请(咨询)
①告知权利:医疗事故 争议处理有三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②提出申请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
③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④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⑥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其他。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签收,并签送受理人员审核。
3. 受理
①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③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4.移交
①受理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和有关材料交由聊城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并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1、现场咨询:随县卫生健康局
2、电话咨询: 0722-333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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