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稽查大队:
为强化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持续合法经营,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降低监管风险隐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
按照国家局文件要求,各所、稽查大队要继续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药品采购环节管理
重点查处: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伪造药品采购来源,篡改计算机系统、隐瞒真实药品购销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采购药品时,供货单位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等情形;
三、加强处方药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重点查处: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等条件;未按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采购、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进行温湿度监测、控制;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面积、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各所、稽查大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辖区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各所、稽查大队结合本地监管实际,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并于2018年11月12日将检查和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县局药品科。联系人:易钊;联系电话:0722-3562321。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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