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财函〔2021〕51号
关于下达2021年
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
镇(场)、管委会: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随州市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1]77号文)、《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随州市2021年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1]76号文)、《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随州市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随财函[2021]142号文)文件精神,决定下拨你地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970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拨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主要用于“8.12”洪涝灾害因灾倒塌损坏房屋重建修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等支出。
二、过渡性生活救助标准: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三、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1、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2、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3、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其它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等。
四、对救灾款的发放要严格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确保专款专用。
五、救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一卡通”发放要求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完毕后各镇应急办统一汇总报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减灾救灾股备存。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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