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4﹞38号)、《湖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1﹞32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随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随县教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各镇(场)及县直学校幼儿园实际情况和在园幼儿人数,经研究,现将2024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予以下达,并就做好此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实施范围为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规范,并已纳入教育事业统计的民办幼儿园。
二、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实施范围内在籍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具体包括: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洪涝等)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外地户籍就读幼儿与本地就读幼儿同等对待。
三、资助标准和人数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中央、省200元,地方配套300元),受助学生人数分配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场)中心学校和各幼儿园要明确校长(园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界线,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组织评定。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申请、认定、评审、公示、审核工作,优先考虑特困家庭,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幼儿及时获得补助。各中心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具体评审和发放工作方案,并通过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将资助政策及落实方案予以公布,并对评选的受助幼儿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严禁资助指标划分到年级、班级,以年级(班级)评审代替学校评审。
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在园儿童及家庭经济变动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评定.
(三)足额发放资金。各中心学校要迅速将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到人,各中心学校收到资金后向银行提供发放花名册,督促代发银行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代发到每一位受助幼儿家长或监护人银行卡中。资金发放后要建立专门的台账,详细记录领取补助资金的人数、名单、金额以及幼儿家长申请、签收情况,以备审核和检查。严禁代签、代领和冒领现象发生。相关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加强档案管理。各幼儿园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将幼儿(监护人)的申请认定资料,学校评审、公示、认定材料,签字册等规范建档备查。要认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中心学校要加强幼儿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扩大资助面或降低资助标准;严禁超范围发放资助补助;严禁通过“食堂卡或餐票”、“校园卡”发放补助资金;严禁以实物抵顶补助资金;严禁“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等行为。县教育局、财政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违规发放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的行为,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请各中心学校在2024年12月13日前将各幼儿园《承诺书》和受助学生签字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略
随县教育局 随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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