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切实解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现将《随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14日
随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便民、安全、高效,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审计厅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办发〔2021〕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城市居民和农民等特定补贴对象,主要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类补贴、补助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
第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一卡通”发放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县政策直补到人到户的各类补贴资金项目。
除中央、省、市另有规定外,对新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应当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对因政策到期后调整的补贴资金项目,按照调整后新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一卡通”发放,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分项目直接汇入到特定补贴对象在代发银行专门开设的一户(人)一个银行卡(存折)的发放方式。
第五条 “一卡通”发放坚持“统一规范、一行代理、一卡统发、便民高效”原则,对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 统一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政策和发放数据,按政务公开要求网上公开,发放数据可查询分析,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查询监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发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综合协调和组织本地区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方案审核和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组织进选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
第七条 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履行本地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总体组织与协调职责。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镇直部门及村(居)委会工作责任清单,按上级要求宣传补贴资金政策;组织镇直部门、村(居)委会采集、整理、报送补贴资金基础信息;负责审核、确认补贴资金“一卡账号,与县直部门直接发放的补贴资金“一卡通”账号进行比对,对新增账号进行备案,根据需要提供给其他补贴资金发放单位;组织开展本地补贴资金的公示公开;做好补贴资金基础信息变更工作。
第八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是补贴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各地按照政策标准和范围采集补贴对象基本情况,根据公示公开结果,核定本地区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编制申报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和到人到户补贴清册,经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报送县财政局,确保资金发放真实、完整、准确;与各地确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账号进行比对,比对不符合“一卡通”要求的要查明情况及时更正确保补贴资金“一户(人)一卡(折)”发放,核对无误后提供给代发银行;建立健全本辖区内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库和资金发放管理台账;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政策和发放数据的网上公开;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九条 各镇(场、景区、开发区)负责在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录入发放对象基础信息,县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主管部门或发放单位负责在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录入发放信息。
第十条 代发银行是补贴资金“一卡通”服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免费为补贴对象办理“一卡通”卡(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补贴资金按补贴清册,逐一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卡(折);及时办理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的支付退票,及时追回错发的补贴资金;及时向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反馈资金打卡发放数据资料。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依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拟办拨付意见,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发银行,同时将到人到户补贴清册提供给代发银行。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和指导,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接受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年度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结果运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无故滞留、虚报冒领、索取回扣、降低标准、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问题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随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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