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层次 | 收费项目 | 项目类型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中央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省政府378号令 | |
中央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20%。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 | |
中央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其中: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鄂价工服[2017]7号 | |
中央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鄂政办发[2017]40号 | ||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 同上 | |||
使用其他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同上 | |||
中央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 《矿产资源法》、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鄂财绩规〔2018〕6号、《矿产资源开采等级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等级管理办法》 | |
中央 | 矿业权占用费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使用费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同上 | 在上级出台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之前,仍按照现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有关规定执行。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1、县城规划区内40元/平方米。2、建制镇(含万福店农场、经济开发区、太白顶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内30元/平方米。
|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随县政办发 [2017]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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