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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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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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申请部门: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诉讼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申请部门: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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