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申请部门:随县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诉讼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申请部门: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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