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随州市鑫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321673684515C |
| 处罚类型1 | 罚款, | 处罚类型2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21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随县市监处罚〔2022〕518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 处罚名称 | 关于违反国家法律及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规的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 处罚结果 |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 ||
| 处罚机关 |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状态 | 正常 | ||
| 来源单位 |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2-12-24 | ||
| 地方编码 |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备注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