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 ||||||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填报时间: 2024年11月21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企业 | |
2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备案) | 行政许可 |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五、六、七、八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企业 | |
3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延续申请) | 行政许可 |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十一、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企业 | |
4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企业 | |
5 | 对企业违法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企业 | |
6 | 劳务派遣(设立)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 | |
7 | 劳务派遣(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报告)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 | |
8 | 劳务派遣(注销)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章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 | |
9 | 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 | |
10 | 劳务派遣(延续换证)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十九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 | |
11 | 劳务派遣(变更注册资本)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 | |
12 | 劳务派遣(变更住所)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 | |
13 | 劳务派遣(变更法定代表人)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 | |
14 | 劳务派遣(变更名称)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 | |
15 | 劳务派遣(分公司经营备案)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十八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 | |
16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 | |
17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三十一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 | |
18 | 对违规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20号)第二章第三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 | |
19 |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预先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改制国有企业 | |
20 | 对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21 | 对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22 | 对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23 | 对支付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24 | 对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25 | 对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26 | 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27 | 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28 | 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29 | 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拒绝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30 | 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九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31 |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32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 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 | 随县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 | |
33 | 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 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 | 随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
34 | 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 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 | 随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
35 | 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 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 | 随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
36 | 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 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 | 随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 | |
37 | 对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 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 | 随县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 |
38 | 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 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 | 随县职业年金各管理人 | |
39 | 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 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 | 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
40 | 对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 行政确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至二十条 | 养老和工伤保险股 | 随县 | |
41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42 | 对违规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六章二十七至三十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43 | 对用人单位、缴费单位、鉴定机构在社会保险事项办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四至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44 | 对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45 | 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 养老和工伤保险股 | 随县 | |
46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 | |
47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 职业能力建设和专技职称股 | 随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
48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新增专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 职业能力建设和专技职称股 | 随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
49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取消专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 职业能力建设和专技职称股 | 随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
50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延续换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 职业能力建设和专技职称股 | 随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
51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变更名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 职业能力建设和专技职称股 | 随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
52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终止)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 职业能力建设和专技职称股 | 随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
53 |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职业能力建设和专技职称股 | 随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
54 | 对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 |
55 | 对培训机构套取培训补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 | |
56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 职业能力建设和专技职称股 | 随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
57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
58 |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 职业能力建设和专技职称股 | 随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
59 | 对单位或个人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公布)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 |
60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年第16号) 第三条 、第四条、第十二条 | 养老和工伤保险股 | 随县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 |
61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十八条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62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 | 随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63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 四十二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64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 四十二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65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 四十二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66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包含歧视性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 四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67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介绍劳动者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 四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68 | 对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 四十二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69 | 对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进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 四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70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帐、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 四十四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71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 四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72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 四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73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未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 四十三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74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六章 四十四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75 | 对用人单位违规招用员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九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用人主体 | |
76 | 对用人单位违规设置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用人主体 | |
77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股 | 随县用人主体 | |
主要负责人:杨金群 分管负责人: 蒋保军 填表人:李俊 | ||||||
说明:1.执法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2.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行为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3.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科(股)室、二级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等名称;5.执法范围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所适用的行政区域,所涉及的行业领域;6.不同层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可行使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写明。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