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人社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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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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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随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主体有2个,分别为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和随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随县人社局机关执法岗位13个,执法人员13人,随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执法岗位5个,执法人员3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

0

2

0

0

0

0

0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宗)

罚没金额(万元)

0

0

0

0

0

0

2

3.2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

数量

撤销许可

数量

随县人社局

19

19

19

0

0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宗)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

0

0

0

0

0

0

0

0

0

2

2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合计(宗)

宗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涉及金额

(万元)

给付总金额(万元)

宗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78

88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3年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2宗,具体案情及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制依据如下:

(一)王某某在工资支付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租赁随县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事汽车改装拖欠章某某、程某某等10名劳动者工资46403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一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

(二)林某某在工资支付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万和镇某村经营异型石材加工与销售期间拖欠杨进某、杨光某等33名劳动者工资54836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一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予以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贰万贰仟元整)。

2023年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2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申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19件,其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1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许可7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许可4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7项,行政确认事项78件具体情况及主要依据见附件。

2023年随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联合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入企行政检查10次。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2023年累计受理举报投诉案件342件,对2起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全部移送法院处理,各类投诉案件基本实现动态清零。累计为1701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 1299余万元。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统计表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许可文号

事项依据

备注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随县神路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随县烈山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5号

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随县神宇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12号

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随县神路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4号

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随县神农茶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6号

6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随县楚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7号

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随县神宇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8号

8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随县鸿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16号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9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湖北西游记公园有限公司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0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随县神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1号

1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随州山居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9号

12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华新水泥随州有限公司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17号

1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湖北省中磊矿业管理有限公司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1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随州久吉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随县分公司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2号

1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湖北新睿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随县分公司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13号

16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湖北微笑就业服务有限公司随县分公司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14号

17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随县鸿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15号

18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湖北新睿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随县分公司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19号

19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随县鸿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厉山分公司

随县人社许准字〔2023〕18号


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统计表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认定文号

事项依据

备注

1

工伤认定决定

孙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1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

工伤认定决定

廖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2号

3

工伤认定决定

王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3号

4

工伤认定决定

张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4号

5

工伤认定决定

范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5号

6

工伤认定决定

颜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6号

7

工伤认定决定

韩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7号

8

工伤认定决定

梁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8号

9

工伤认定决定

程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9号

10

工伤认定决定

李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10号

11

工伤认定决定

冯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12号

12

工伤认定决定

黄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13号

13

工伤认定决定

李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14号

14

工伤认定决定

张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15号

15

工伤认定决定

张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16号

16

工伤认定决定

刘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17号

17

工伤认定决定

常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18号

18

工伤认定决定

杨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19号

19

工伤认定决定

曾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20号

20

工伤认定决定

刘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21号

21

工伤认定决定

甘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22号

22

工伤认定决定

武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23号

23

工伤认定决定

魏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24号

24

工伤认定决定

李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25号

25

工伤认定决定

刘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26号

26

工伤认定决定

水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27号

27

工伤认定决定

胡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28号

28

工伤认定决定

张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29号

29

工伤认定决定

周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30号

30

工伤认定决定

曹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31号

31

工伤认定决定

涂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32号

32

工伤认定决定

林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33号

33

工伤认定决定

唐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34号

34

工伤认定决定

李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35号

35

工伤认定决定

周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36号

36

工伤认定决定

张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37号

37

工伤认定决定

刘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38号

38

工伤认定决定

袁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39号

39

工伤认定决定

温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40号

40

工伤认定决定

马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41号

41

工伤认定决定

何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42号

42

工伤认定决定

王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43号

43

工伤认定决定

杜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44号

44

工伤认定决定

张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45号

45

工伤认定决定

彭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46号

46

工伤认定决定

张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47号

47

工伤认定决定

熊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48号

48

工伤认定决定

秦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49号

49

工伤认定决定

付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50号

50

工伤认定决定

纪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51号

51

工伤认定决定

刘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52号

52

工伤认定决定

闻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53号

53

工伤认定决定

柴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54号

54

工伤认定决定

罗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55号

55

工伤认定决定

冯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56号

56

工伤认定决定

汪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57号

57

工伤认定决定

叶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58号

58

工伤认定决定

侯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59号

59

工伤认定决定

杨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60号

60

工伤认定决定

曹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61号

61

工伤认定决定

熊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62号

62

工伤认定决定

鲁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63号

63

工伤认定决定

熊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64号

64

工伤认定决定

谢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65号

65

工伤认定决定

张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66号

66

工伤认定决定

张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67号

67

工伤认定决定

刘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68号

68

工伤认定决定

傅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69号

69

工伤认定决定

刘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70号

70

工伤认定决定

陈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71号

71

工伤认定决定

万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72号

72

工伤认定决定

何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73号

73

工伤认定决定

刘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74号

74

工伤认定决定

高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75号

75

工伤认定决定

张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76号

76

工伤认定决定

蔡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77号

77

工伤认定决定

刘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78号

78

工伤认定决定

肖某某

鄂1203工伤认定〔202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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