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店镇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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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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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机关信息政府工作机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领导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全社会
机关信息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全社会
机关信息财政决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全社会
机关信息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工作的通知》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信息。采购意向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合同公告、终止公告、更正公告、单一来源公告等采购项目信息。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全社会
机关信息招考录用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全社会
机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社会
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镇政府印发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全文及有效性)。镇政府办公室印发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全文及有效性)。
定期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全社会
政策文件镇政府文件镇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全社会
政策文件公示公告通知公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全社会
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全社会
政策文件政策问答重点工作部署安排、政策文件、落实办法通过问答形式开展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全社会
规划计划规划信息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年度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全社会
统计信息
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许可结果行政许可结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强制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结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权责清单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公共服务等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本部门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包括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决定,以公文形式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
全社会
重大建设项目
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全社会
卫生健康
1、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策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
2、健康科普开展情况。
3、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
4、医疗服务收费信息。
5、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全社会
教育
1、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等。
2、义务教育控辍保学通报情况。
3、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等信息。
4、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
5、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全社会
乡村振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重要政策、工作进展情况、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社会
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养老保险服务、工伤保险服务、失业保险服务、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社会保障卡服务。
2、社会救助综合业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全社会
就业
1、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及解读信息、就业供求信息。
2、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
3、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就业专项活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全社会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规划、空气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污染源检测、环评审批公示、环境执法监管情况、投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全社会
安全生产
政策文件、安全事故通报与调查、安全事故预警和预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全社会
食品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全社会
药品监管
药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药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全社会
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
3、违法行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全社会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急处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全社会
社会组织
1、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2、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检查结论。
3、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评估等级结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全社会
公共法律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查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社会
城乡规划
城乡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战略目标,包括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社会
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场馆、服务信息、演出展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全社会
体育
体育场馆、体育赛事、服务信息《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令第38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全社会
城市综合执法
1.执法程序或流程图、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3.执法人员名单。
4.救济渠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社会
救灾生产
政策文件、备灾管理、灾后救助、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工作动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全社会
市政服务
燃气服务、市政设施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供水、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绿化条例》(国令第100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令第641号)全社会
农村危房改造
部门文件、政策解读、计划实施、标准与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全社会
涉农补贴
1、涉农补贴相关政策文件。
2、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3、农机购置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等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全文、办理工作动态、总体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重大决策事项目录、意见征集及征集结果、决策草案及草案说明、听证会、公开竞争审查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全社会
政府会议
1、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2、专题会议及其他会议研究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湖北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全社会
政务督查
1、重点任务分解,含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2、督促检查政务工作的进展情况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全社会
审计报告
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九条全社会
政府工作报告
经镇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总体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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