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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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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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随县文化和旅游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县文化和旅游局领导简介、领导班子分工、机构职能和机构设置。

2.县文化和旅游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工作报告。

4.县文化和旅游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文化和旅游活动、文化和旅游服务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 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gsuixian.gov.cn/)

2.“随县文旅云”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新媒体。

3. 随县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查阅点。

4.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随县文化和旅游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随县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随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府办公室领取,也可以下载本文附件,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随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随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烈山湖西路随县文化和旅游局三楼;邮政编码:431500。

3.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722—3339259。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填写后予以提交;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随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随县烈山湖西路随县文化和旅游局三楼

邮政编码:4315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22—3339252

电子邮箱地址:sxwlj@ej.zgsuixian.gov.cn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随县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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