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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随县政办发〔2017〕34号
效力状态
失效
发布日期
2017-07-19
编辑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30日

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增进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项目可行性、可操作性,降低投资成本、防范投资风险、预防投资腐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随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预算内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城投公司等部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并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报县政府批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后评价及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提出县政府用于项目建设的总规模及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决算批复、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及专户管理,建立完善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和流程,并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

(三)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结(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绩效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决)算审计。

(四)县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规划、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

(五)县城投公司及相关部门负责代表县政府履行相关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出资人职责,包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建设管理等。

(六)县纪委(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等执纪执法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落实工程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履职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收到的举报函件及审计移送处理书,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七)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计划编制和项目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中长期储备制度。建设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常年筛选、动态跟踪、滚动储备。

第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县发改局应当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将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备案。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开工项目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送县发改局审查,县政府审批;

(二)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应当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送县发改局审查,县政府审批;

(三)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应当报送初步设计,送县发改局审查,县政府审批;

(四)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直接下达。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县发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认证,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委托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委托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预算;项目预算须经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或建设单位组织拦标(招标控制)价审核,并按通行规则合理确定一定下浮比例后,方能进行招标。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建设管理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并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全程监督和管理。

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尽早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县发改局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签定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设备和材料等货物采购及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者单项合同不足以上限额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经批准采用其他融资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并对项目勘测、设计、监理进行招标。项目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由投资人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建设单位应调整建设方案,并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审后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确定中标人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均应签定书面合同,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投资控制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建设单位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调整概算。

第十六条    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经过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三方签证后,单项1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增加;单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上报县政府领导会签后方可增加;单项超过50万元或总造价超过县发改局造价批复10%的,县财政局、建设单位进行重新评审后,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调整概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项目计划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拨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和直接支付制度。工程款、勘测、设计、监理等费用支付额累计最高达到合同金额的80%后暂停拨付资金。工程项目在概算调整期内,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调整概算批复后恢复资金拨付(可在总概算调整后的80%以内拨付)。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报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审核。结算书按分类管理规定组织结算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按审计结论拨付全部工程款(含勘测、设计、监理等费用),发改局组织项目后评价后,报县财政局批复决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和勘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学校、医院等民生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县政府负责领导签字同意,纳入一类项目管理,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将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发挥各种审计资源对各类项目的监督效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建设行业、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要素分为三类。县级的政府投资一类项目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二类项目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三类项目指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又纳入政府投资审计范围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分层审计。一类项目主要由县审计局依照法定程序直接组织实施审计;二、三类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依靠内部审计部门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对所有二、三类项目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报告原件和电子件(电子光盘)送本单位相关科室存档,县审计局视情况进行重点抽审。

县审计局对同一审计项目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实施工程造价结(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设备和物资、材料采购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及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没有履行发改立项、设计、预算、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工程结算程序,县审计局不得予以结(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审计所需资料(包括结算资料、合同、招投标文件、图纸、会议纪要、签证等),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法依纪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各方、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及有关人员失职、 渎职或未按程序报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严格审计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人员实施审计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或移送其它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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