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3-124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随县政办发〔2023〕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1-23
编辑
审核
系统管理员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随县政办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补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月13日    


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补贴实施意见


为切实发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2〕4号)引导激励作用,吸引更多客商来随县投资,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补贴条件、标准、程序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搬迁补贴条件

1.企业投资需达到《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规定的准入门槛。

2.企业投资进度、税收贡献需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款。

二、搬迁补贴范围

新引进的由随县县域外迁入的工业企业,对设备搬迁给予相应补贴。补贴范围包括设备搬运费、设备拆装费、资产临时存放费等;不包括搬迁期间企业的经济损失,搬迁期间职工的工资及待遇,搬迁过程中资产的损坏与损失。

三、搬迁补贴标准

征地每亩年纳税(万元人民币)

租厂每平方米年纳税(元人民币)

搬迁费用补贴比例

10(含)—12

300(含)—350

50%

12(含)—14

350(含)—400

75%

14(含)以上

400(含)以上

100%

四、搬迁补贴认定

1.有效时间段的预算(搬迁前提供预算明细)。

2.有效时间段的相关票据(搬迁后提供明细单、发票等)。

五、搬迁补贴办理

1.自第一笔税收起,十二个月为周期,按照年纳税情况对应的补贴比例申请办理,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年缴纳税收情况以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清单为准。

3.搬迁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经项目落户地政府及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根据相关标准予以兑现。

本实施意见由随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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