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0-6893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随县政办发〔2015〕30号
效力状态
失效
发布日期
2015-05-07
编辑
审核
系统管理员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6日

随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随县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期使用,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随县境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三条后期管护的基本原则
       (一)确保项目区基础设施的长效使用,维护项目区群众的利益;
      (二)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工程管护者的积极性;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明确工程管护各方的利益与责任;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后期管护新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我县实际,扎实有效地做好工程后期管护工作。
      第四条后期管护的内容
      (一)对农田水利工程建筑物进行管护,确保排灌站、井房、沟渠、桥、涵、闸、配电设施的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二)对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进行管护,确保道路系统的完整,保障通行顺畅和农田林网、水土保持等系统完好,满足项目区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条后期管护的方式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由村(居)委会负责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工程,由镇(场)政府负责管护;受益范围跨镇(场)的工程,由县政府责任管护。
      (二)鼓励利用市场方式。在受益农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市场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三)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自行管护的组织。项目所在地的群众可以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组织,对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维护。
      (四)成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组织。由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专门的对工程设施进行后期管护的机构和团体,并明确管理机构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后期管护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解决其受益工程的管护;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从有关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后期管护经费;
      (三)向当地受益农户筹集一定的管理资金,用于后期管护开支;
      (四)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工程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取得收入,优先用于后期管护。
      第七条后期管护主体的权力与责任
      (一)权力
      1.有权制止各种破坏工程的行为;
      2.按照保修合同,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维护和保养;
      3.享有工程后期管护合同里签订的其他职权。
      (二)责任
      1.保持各种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
      2.定期向项目承担单位、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供工程设施运行情况的书面汇报;
      3.对工程运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4.在管护期届满后,按合同规定,及时移交工程设施及有关资料;
      5.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工程设施的保修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证书”。该证书应明确以下内容:工程简况、工程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说明、保修情况记录等。保修证书还应附有保修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内容。
      (二)保修期限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来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保修期可由施工单位与后期管护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其他行业规定,协商后确定。
      (三)维修验收
      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工程维修完毕后,要在“工程质量保修证书”的保修情况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后期管护单位验收签字,以表示维修工作完结。
      第九条本办法由随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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