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4-16783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 
发布机构
随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随县政发〔2024〕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2-24
编辑
审核
张小茜
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2月23日


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政发〔202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用地支持

第一条  准入门槛。落户随县开发区自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建筑物、设备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及土地 出让价款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0,亩平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

第二条  创新工业用地方式。鼓励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业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年内缴清。

第三条  奖励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在主体建筑封顶后,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入园工业企业按期建成投产达效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税收贡献奖励

第四条  实行税收贡献奖励。对按协议约定期限投产且达到协议约定税收额度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  重资产招商项目政策

第五条  有序推进重资产招商。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龙头项目,以及带动产业发展、税收前景广阔的优质工业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为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租用厂房。对租用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的税收贡献(每平方米厂房纳税400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房租奖励政策,前三年将企业每年所交厂房租金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第五年按租金的50%奖励。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此条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其厂房租赁合同需在签订投资协议前向属地政府报批。

第七条  对租用厂房需要装修净化车间的企业,在按期完成装修并实现投产达效,经政府公开选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达标后,按照净化车间装修级别标准给予奖励:十万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万级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千级及以上给予500/平方米奖励。

第五章  物流运输支持

第八条  鼓励物流企业发展。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转让的,可协议办理出让用地手续。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分年度缴纳租金。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含2亿元人民币)的现代物流项目,原始出资人持股达到40%以上的,可按工业用地价格供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的,建成并实现税收后,按照总出让地价的50%给予基础设施配套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新引进工业企业自投产后三年内每年上缴税收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 费用总额(以随县本级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为依据)的5%给予物流成本奖励。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项目投资奖励

第十条  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先进材料、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科技服务等),在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实现税收后,按实际固定资产(不包含土地价款)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加大利用外资力度。对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实现税收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鼓励农文旅结合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结合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搬迁。对从随县外搬迁落户随县的工业企业,在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实现税收后,对重要生产设备搬迁给予一定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符合产业政策且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增幅超过10%的重点调度工业企业给予用电支持。以上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对本年度新增用电量按每度0.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引进工业企业人才。新引进工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五年内对其薪酬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100%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其个人账户。鼓励上述人员在随县城区购买自持住房,并享受县政府出台的购房奖励政策或就地城镇化住房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高管子女入学保障。对招商引资企业高管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坚持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到辖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第八章  招商引资工作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发展“飞地经济”。鼓励各地招引项目到县城规划范围内的产业园落户,飞地项目所有经济指标归属招引地方政府,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30%归属招引地方政府、70%归属县级政府。

第十八条  为激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形成全员招商良好氛围,对招商引资工作有实际贡献的给予奖励。

(一)加大引资单位的奖励。对当年新签约落地亿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且完成投资50%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单位记嘉奖一次;对新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期建成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奖励。

(二)加大引资人员的激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的公职人员,经组织部门考核,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予以提拔重用。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的村干部及其他非公职人员,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主要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在随县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工业类项目,在各镇(场、景区)落户的项目,属地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亦可自行制定并兑现奖励政策。

同时符合本规定条款和其他上级奖励政策条款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本规定中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条款只认定项目第一引资单位或引资人。所指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由县政府公开选取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认定。引进资源利用类项目,不享受本招商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原政策框架下已经签订投资协议,并在奖励政策期内的,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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