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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司法局关于确认随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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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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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能法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

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6个)

随县国有七尖峰林场

随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随县林木种苗管理站)

随县国土整治办公室

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随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随县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征管站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含第一批)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结合部门“三定”方案,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因机构改革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有关单位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送县司法局重新审核后,公告确认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明确受委托主体、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委托期限和责任承担,加盖双方公章后予以公开,并向县司法局备案。

特此公告。

随县司法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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