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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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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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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传统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随县和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所辖长岗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烟草制品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环境。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含)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法持有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营业执照;申请人不得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各镇、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的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50米(主要街道明细见附件1);

2. 各镇、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以外的其他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公路(高速、国道、省道)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国道、省道穿越县城、乡镇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4.农村村舍(含村村通公路沿线)不低于500米;

第七条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旅游景区游客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部队、高等院校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当地政府规划设立的旅游景区内部商业街、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按经营点数量布局零售点,原则上场内经营点在200个以下的卷烟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场内经营点在200个以上的按照每50个点位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上述经营点按已办理营业执照数量测算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2.物流园、工业园区域在实行距离控制的基础上实行局部数量控制,一个相对独立的物流园、工业园区内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

3.对校园周边区域从严管控,中小学、幼儿园周围50米内不予设置零售点,200米内零售点数量只减不增;

4.客运汽车站、高铁火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5.对于街道、集镇等零售点分布过于稠密的区域(持证率超过千分之五),以行政村为最小单元实行总量控制(最小单元区域明细表见附件2),在满足距离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实行退一进一,实行总量控制的最小单元区域由随县烟草专卖局依据常驻人口数量以及持证零售户数量的变化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下业态在符合总量、距离要求的前提下,设置零售点比例总量控制。

1.娱乐服务类不超过零售点总量的1%,超过此比例的地区实行只退不进,在此比例以内的地区实施退一进一;

2.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母婴用品、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蛋糕店、棋牌室等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的其他业态,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内零售点总量的3%,超过此比例的地区实行只退不进,在此比例以内的地区实施退一进一。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无准确门牌地址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消费者进出有限制的区域,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等区域);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5.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对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数量、距离方面给予适当放宽,如下列情形: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实际经营者为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2.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实际经营者为家属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受总量控制限制。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总量、距离方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

1.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大型连锁超市、购物中心,客房数量在100间以上的宾馆,其内部视为一个整体,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且进驻参建人员超过300人的在建工地,可根据工期及周边零售点实际情况,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3.持证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三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4.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

6.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20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另行择址经营的(新择址区域不能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内);

7.需要政策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十一条、十二条中的放宽情形不得突破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第八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限制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在实地核查进行间距测量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等。

持证率,是指某一区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数量与该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的比值。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2021年5月28日施行的《随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随县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随县各镇、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

厉山镇:神农大道一桥头至丁字路口,县城厉山镇新厉山所有区域;神农大道,厉封线,厉山机场路,北岗村。

高城镇:高城路高城大桥到高城小学;东华街高城镇政府到高城新桥头;卫生院路。

殷店镇:随殷路西到淮南路交叉口,漂水街南到淮南路中交叉口,随殷路北到神农路西交叉口,漂水街北到神农路南交叉口,神农路东红绿灯到沿河大道北交叉口,淮南路东到沿河大道东交叉口。

草店镇:草店镇主街道游源街与草店大桥(望三道河方向)交叉口;

小林镇:小林镇友谊路与天梯大道(312国道红绿灯)交叉口;小林镇天梯大道(312国道)与友谊路交叉口;小林一街与文化路交叉口,小林一街与石家咀、祝林路口交叉口。

淮河镇:龙凤街与桐柏县淮口大桥相邻,龙凤街与淮源街交叉口,龙凤街与振兴街交叉口,龙凤街与玉皇街交叉口。

万和镇:车站路水厂十字街至商贸城小区;兰花大道走马岭加油站至万和中桥;仙峰路万和中桥至水厂十字街;万和大道万和交通管理站至万和农行;大桥街新城加油站至新城大桥北;太白路新城农贸市场至新城十字街东。

尚市镇:尚市镇厉万大道至星河村所有区域。

唐镇:大桥街唐镇大桥头至桃园居委会路口;紫金街唐镇大桥头至北园加油站;文峰街唐镇大桥丁字路口至建筑公司路口;骕骦街唐镇西码头至派出所;凤凰路唐镇北园路口至双丰路口。

吴山镇:唐王村唐王加油站至联强村委会;吴山东岗街吴山加油站至吴山老棉织厂;光明街吴山丁字路口至联旺石材厂路口;吴山矿区吴山东岗广场至吴山变电站;新集村吴山变电站至三合店新老路口;三合店村三合店加油站至三合店村河边。

新街镇:新河路惠鑫超市到厉均路口;刘家祠路全路段。

安居镇:安居中心大道厉均路口至道班路口,长庆街安南大桥至一中路口。

环潭镇:346国道金环水泥矿粉到中石化加油站;306省道新居路通达汽车服务到汽车客运环潭站;车站路环潭供销社到车站转盘;040乡道环潭卫生院到涢水桥头;环许路环潭卫生院到转盘超市;城墙路广场超市到天力大药房;玉石街财政所到124乡道交界处;车站街财政所到老街巷子口;金潭街天力大药房到环潭大桥交界处。

洪山镇:先锋路兴阳线红绿灯口到中国电信;洪山路洪山供销社加油站到洪山镇政府;怀河路中国石油加油站到洪山镇财政所;南门路金钻大酒店到洪山供销社加油站;环城东路洪山供销社加油站到中国石油加油站;东山路中石化加油站到金汇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龙潭街兄弟烧烤到车站路路口交界处;东河路司法局到林业服务中心;中建街随县二中到东河路口交界处。

长岗镇:楚北大酒店到董国超市配送中心;长岗客运站到长岗农贸市场;长岗市场监管局到金钻大酒店;一河两岸地区。

三里岗镇:洪山街三里岗联运物流公司到老香菇市场到三里岗政府大门口;平桥街三里岗邮电局到中石化;元宝街邮电局到三里岗中学。

柳林镇:柳林交通大道供电所桥至随岳高速路口;古城街道双利村路口至将军台村;团结街道高速入口至白庙路口。

均川镇:朝阳街;水晶街;胜利路;幸福路。

万福店农场:襄汉大道万福店福利院至万福店皮蛋厂;凤凰路万福店十字路口至铁路桥涵洞;万福店老街万福店粮管所至万福店小学。


附件2:

随县实行总量控制的最小单元区域明细表

(持证率超过千分之五的地区)

厉山镇:神农社区居民委员会、星升社区居民委员会、勤劳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岗社区居民委员会

高城镇:高城居民委员会、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七姑店村民委员会、大桥村民委员会、卸甲村民委员会

殷店镇:双桥居民委员会、天河口居民委员会、九角尖居民委员会、鹦鹉村村民委员会、谢家湾村民委员会、江头店村民委员会、东岳庙村民委员会、金塔村民委员会

草店镇:草店居民委员会、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檀山村民委员会、三道河村民委员会、王子城村民委员会、观音寺村民委员会

小林镇:上天梯居委会、小林店居委会、祝东村民委员会、祝林店村民委员会

淮河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

万和镇:万和居民委员会、沙河店村村民委员会、车店村村民委员会、青苔村村民委员会、倒峡村村民委员会、太白村村民委员会

尚市镇:尚市店居民委员会

唐镇:骕骦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园居民委员会、紫金居民委员会、文峰居民委员会

吴山镇:肖家塆居民委员会、三合村村民委员会、唐王店村村民委员会、新集村村民委员会、邱家河村村民委员会

新街镇:新街居民委员会、河源店村村民委员会

安居镇:安居居民委员会

环潭镇:小东门居民委员会、廖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涢阳村村民委员会、龙家河村村民委员会、梅坵村村民委员会、汤畈村村民委员会、九里岗村村民委员会、柳林河村村民委员会

洪山镇:洪山路居民委员会、怀河路居民委员会、双河街居民委员会、鲍集村村民委员会、朱集村村民委员会、黄龙寺村村民委员会、店子河村村民委员会、三神庙村村民委员会

长岗镇:庹家村村民委员会、珍珠泉村村民委员会、东庄畈村村民委员会、熊氏祠村村民委员会、绿水村村民委员会

三里岗镇:三里岗居民委员会、尚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八一桥村村民委员会、刘店村村民委员会、新集村村民委员会、何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古庙村村民委员会、杨家棚村村民委员会

柳林镇:古城畈居民委员会、大桥街居民委员会、团结村村民委员会

均川镇:古均街居民委员会、幸福居民委员会

万福店农场:万福店社区居民委员会


附件3:

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随州市随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在遵守交规前提下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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