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落实《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我县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过渡期间行政复议工作顺畅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8月31日起,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二、2022年8月31日起,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外,县人民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已经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继续审理并以本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仍由作出复议决定的该政府部门组织应诉。
三、2022年8月31日起,县人民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县司法局提出申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2022年8月31日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向随县司法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地址:随县新县城民强路1号;联系电话:0722-3339459)
特此通告。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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