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主体:
根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2年度报告行为的经营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未主动申报2022年度年报的经营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期限为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在宽限期内,主动公示2022年度年报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的,可免予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未按期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异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在公示年报后,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hb.gsxt.gov.cn/index.html)申请信用修复才可恢复正常状态。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经营主体名单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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