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随县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随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2日
随县卫生健康局
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处罚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随县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委员由局领导、政策法规股股长、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法律顾问(律师)组成。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政策法规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案审会负责对全县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具体范围是:
(一)拟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合计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拟给予减轻处罚的案件;
(三)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案件;
(七)需要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 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案审会主任的回避,由案审会委员集体讨论决定,案审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六条 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者其他委员主持。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承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根据案件类型,县卫生健康局法律顾问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案审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确定。列席人员根据案审会要求发表意见。
第七条 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在法定结案期限(不含延长期限)截止的30日前填写《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副主任委员审核,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
第八条 案审会主任委员同意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审批后2日内将案件汇报材料送案审会办公室。
第九条 案审会办公室根据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数量和结案时间等因素,拟定召开案审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报案审会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条 案审会主要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正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九)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十)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三)案件审核人员汇报审核意见;
(四)列席会议的案件相关人员、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五)各位委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向列席人员提出咨询,并对案件的焦点问题和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发表审理意见;
(六)主持人综合各位委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
(七)各位委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举手表决;
(八)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理决定;
(九)参审委员在案审会记录上签名确认;
(十)主持人宣布闭会。
第十二条 案审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案件不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或者纠正;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案审会会议记录由案审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根据案审会讨论情况制作《案审会讨论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按照案件类型,送办案机构执行。《案审会讨论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办案机构归入案件档案;一份由案审会办公室存留备查。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审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办公室对案审会作出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执行中发现不能执行或者影响执行案审会决定的特殊情形,需要改变案审会决定的,应报签署主任委员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审议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根据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办案机构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决定的。
第十六条 召开案审会会议,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汇报案情,不得虚报案情、隐瞒事实或徇私舞弊;案审会委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报告,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明确看法,对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提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具体处罚建议;对主持人归纳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有明确的表决意见;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签署审理决定,应当具体、明确。案审会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对审理事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其讨论情况。
第十七条 案审会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发生,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主持人负领导责任,讨论参加人为共同责任人,但提出并保留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机构或办案人员虚报案情、擅自改变案审会的决定,或者不执行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成员泄露案件有关情况等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安排案审会
(二)负责案审会会议的记录工作,并交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无误后签字;
(三)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随县卫生健康局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
2.随县卫生健康局案件讨论记录
附件1:
随县卫生健康局
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
案 由 | |
拟处罚 情 况 | |
承办人员 | |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 | 承办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案审会办公室预审意见 | 经预审,该案属集体审议的案件范围,报县局案审会集体讨论. 年 月 日 |
案审会 副主任意见 | 年 月 日 |
案审会 主任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附件2:
随县卫生健康局案件讨论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地 点:
案件名称:
主 持 人:
参加人员:
记录人员:
讨论内容:
案件讨论人员: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